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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虚拟蝴蝶”引发一起侵权纠纷!

日期:2022-08-3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侯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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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虚拟蝴蝶”引发一起侵权纠纷。近日,数字艺术创作者“大悲宇宙”(本名林琨皓)在微博发文,质疑由同济大学创意设计学院副教授张周捷为宝马和英特尔设计的可视化数字“蝶”,称与自己创作的“虚拟蝴蝶”作品高度趋同,涉嫌侵权。对此,张周捷发文否认侵权,称蝴蝶是大自然的产物,也是许多艺术家的创作原型,并非个人专属。


近年来,我国数字化进程加速,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数字艺术得到快速发展。数据显示,2021年国内市场共计发售数字艺术品约456万份,价值约1.5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数字艺术品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浮出水面,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涉及创意相同或相似等。那么,在这些纠纷中,如何界定产品性质与侵权边界?


“虚拟蝴蝶”引纠纷


据了解,林琨皓是一名数字艺术从业者,代表作品有用3D成像技术做成的《“彷佛未来”系列:未来仏》,以及用算法制作的“昆虫系列”“乱码诗”。2019年,他开始研究一种算法,在人工智能驱动程序和人工筛选下,这种算法每分钟就会生产出大约12只花色迥异的“虚拟蝴蝶”,截至目前程序已产生上百万只纹理不同的蝴蝶。2021年,林琨皓开始用阵列形式对数字蝴蝶进行展览,迄今已在成都、上海、厦门展出过多次。


7月24日,宝马中国在广州太古仓举行展览活动。展仓一角,数只蝴蝶在荧屏中翩翩起舞,变换不同颜色、形态,羽翼似车灯。据英特尔中国官方微博介绍,此为张周捷以“演化”为核心概念,为宝马和英特尔设计的全新数据可视化数字艺术产品。


随后,有现场“打卡”网友私信林琨皓,质疑张周捷的“蝶”涉嫌侵权。在看到现场图后,林琨皓认为张周捷创作的蝴蝶与其“虚拟蝴蝶”相似,无论是创作手法、创意表达,还是展览呈现的效果,都与自己创作的“虚拟蝴蝶”高度趋同,甚至关于数字蝴蝶演化的核心概念描述都一致。


林琨皓介绍,去年11月27日,自己在与林肯汽车的合作中就融入汽车元素制作“虚拟蝴蝶”,张周捷此次项目采用了同样的创意。此次展览的承接方与张周捷共同推出“蝴蝶”项目,而张周捷、承接方与林琨皓均有过接触。林琨皓表示,自己做“虚拟蝴蝶”项目多年,作品也曾在上海艾厂人工智能艺术中心展览过9个月,张周捷应该非常熟悉他的创作。


对于涉嫌侵权指责,“张周捷数字实验室”微信公众号发文否认侵权。“作品生成的程序、制作方式、互动逻辑、风格均不同。”文章表示,首先,张周捷数字实验室以品牌方提供的汽车标志性零部件为特点,品牌方提供的毫米波雷达数据可视化技术为支持,创作出的数字蝴蝶作品,从创意表达上与林琨皓的作品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次,张周捷数字实验室创作的蝴蝶是通过参数化程序生成,这与林琨皓使用的算法不同。再者,作品的制作方式也不同,张周捷数字实验室创作的蝴蝶融合了品牌方的车身元素,而林琨皓的蝴蝶更贴近自然生活中的真实蝴蝶。在作品风格上,张周捷数字实验室沿用了其标志性风格,在三角面上附着了色彩与图案等。文章同时表示,张周捷团队并未与林琨皓讨论过作品创作的算法、风格等要素,因此并未产生实际接触。承接方与林琨皓方也从未有过深度接触。


林琨皓发文当天,英特尔中国和宝马中国删掉了活动推广博文。


某律师表示,目前相关证据都已汇总完毕,近日将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记者多次致电张周捷,但截至记者发稿,对方尚未回应。


独创表达受保护


数字艺术品是数字文创领域的一个新兴行业,呈现蓬勃发展之势。在国外,数字艺术品交易额已达200多亿美元,在此风口下,国内也有多家机构开始涉足数字艺术品交易,但侵权纠纷也随之而来。


对此,北京某律师认为,著作权法保护“创作”,却难以保护“创意”。“创作”至少满足两方面要求:一是具有独创性。例如,由文字、音符、形状、色彩等元素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形成的,有别于公有领域或在先成果的表达。二是要求自然人对独创性的直接贡献。也就是看似与既往成果不同的表达,应该是自然人受自己大脑驱动从事活动的直接产物,而不能是他人或机器代替自身进行思考或行动。朱晓宇举例介绍,画家除了用实体画笔、颜料创作,还可以利用绘图软件或其他数字化渲染工具创作。就像作家可以用铅笔手写,也可以用电脑打字一样。但依靠算法变化、人工智能等方式自动产生的“成果”,即便是在自然人提出要求或设定条件下完成,自然人对“成果”的形式有所预见,但这与通过自身脑力指挥行动产生的具体表达性质完全不同,相当于“国王”要求“画师”绘制一幅壁画,无论提出了多么具体、苛刻的要求,甚至要求反复修改,“国王”也不能替代“画师”成为作者。


“通过数字技术产生的具有美感的蝴蝶图案及其组合能否构成作品,取决于艺术家利用数字技术的方式,以及成果产生和数字技术的关系。”朱晓宇关注争议涉及的客体,他认为,形态各异的蝴蝶图案、众多图案的组合或展示,亦或图案、组合、展示背后的设计方案等,都是不同的客体。产生争议的艺术品很可能是多个类型作品、非作品的集合。因此,艺术家主张权利的客体不同,直接影响该客体独创性的识别和判断。具有独创性,进而构成作品,是艺术家成功主张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对于律师的观点,华东某副教授表示认同。数字化手法创作的艺术品也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下的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核心标准在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仅仅思想层面的相似不构成侵权。在此类争议中,如果相关数字艺术作品是创作手法和概念上的模仿,未达到独创性表达层面的近似,则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不能被用于垄断某种创作手法。


上述侵权纠纷孰是孰非目前尚无定论,但这给数字艺术品从业者敲响了警钟:要时刻紧绷版权这根弦。版权无瑕疵,“蝴蝶”方能飞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