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平台未经许可直播体育赛事侵权认定“第一案”,二审维持!
在音视频传播形式和渠道多样化发展、版权属性不断细分的今天,直播频道与单项版权内容,进一步说,信号与作品之间的冲突日益突显:一方面,IPTV经营者系从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处获得整频道转播的权利;另一方面,直播频道的内容也包含版权内容,不少还是独家版权内容。当播出的单项版权内容未获得相应的权利许可时,IPTV经营者并不能从播出内容侵权中“独善其身”,“整频道播出”也不是免责金牌。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针对未经授权在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侵权认定的全国首例判决,获得了二审法院的维持,该判决对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在IPTV等新媒体端口的传播具有重大意义。
该案基本情况如下:原告咪咕公司诉称,其通过排球协会—体育之窗—排球之窗层层授权独占性获得了2019-2020中国女子排球超级联赛第二阶段第九轮-辽宁华君VS天津渤海银行”比赛(以下简称涉案赛事)的全部全媒体权利(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被告在其经营的安徽联通IPTV平台的“CCTV5+体育赛事”频道直播了涉案赛事,侵害了咪咕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1万元的侵权责任。被告安徽联通辩称,其不认可涉案赛事节目构成作品,同时认为,即使构成作品,其制作方中视体育也因受托制作时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而成为著作权人,且涉案赛事在IPTV平台上的播出正是中视体育行使其拥有的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同时,被告在整个过程中仅负责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等基础电信服务,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国排球协会在《中国排球协会章程》明确了其作为排超赛事主办方拥有通过电视或广播对排超赛事进行直播和录播的播放权。2019-2020排超赛事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及许可第三方再使用的权利经历了从排协—体育之窗—排球之窗层层授权的过程。2018年1月18日排球之窗将联赛全部全媒体权利、维权权利等在中国地区独占性授权给咪咕公司,特别明确了全媒体的授权包括了IPTV。2020年10月20日,排球之窗出具《权利确认函》,再次强调了2018年1月18日对咪咕公司的授权是独家的,包括IPTV。排球之窗、中视体育于2019年11月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鉴于”部分载明排球之窗拥有2016-2021中国排球超级联赛五个赛季的完整知识产权。协议同时约定,排球之窗将其拥有的标的赛事版权中的卫视独家版权及央视新媒体播放权授予中视体育,对于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协议表述为“即中央电视台相关新媒体、数字平台直播、延播、重播、点播权利”,未具体细化。该协议还约定,中视体育负责制作并播出部分场次。2019年12月14日,在被告经营的IPTV平台的“CCTV5+体育赛事”频道直播了涉案赛事。
一审法院认为,从赛事性质来看,涉案赛事在机位设置、同类场景的不同镜头表达方式、慢动作回放、特写镜头表达人物情绪、现场精彩镜头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类电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从作品权利人来看,排球协会作为赛事主办方,在向下层层授权时,并未放弃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系涉案赛事的著作权人,否定了中视体育因制作赛事而成为著作权人的观点。从咪咕公司和中视体育先后获得排球之窗的授权情况来看,该案中,原告授权链条上游的排球之窗,在授权原告独占性享有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在内的全媒体权利之后,又授权被告的上级内容来源方中视体育卫视独家版权和央视新媒体播放权。由于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定概念,合同中亦未对其进行细化和明确,故从排球之窗与中视体育之间《合作协议》的签订背景、约定内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为进行解读,最终认定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在《合作协议》中的含义,并不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从IPTV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来看,被告并非单纯负责IPTV信号传输,还负有开展市场营销和推广活动、向用户收取IPTV业务费用并进行分成等权利和义务,即使被告与案外人对播出内容侵权责任的承担有约定,也不能对抗原告。故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就其平台播出节目侵权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赛事的类型、播出情况、知名度、被告经营平台的经营规模、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存续时间、侵权所涉地域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考虑维权支出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审理有四点意义值得关注:
首先,该案展示了对体育赛事独创性认定的路径。针对被告否定涉案赛事节目作品性质的抗辩,判决结合节目画面拍摄中的机位设置、同类场景的不同镜头表达方式、慢动作回放、特写镜头、现场精彩镜头捕捉等各方面来判断独创性,最终将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作品保护范围,该认定与节目制作巨大的商业投入相匹配,亦能满足体育赛事许可市场以权利为前提的授权机制规范和发展的需求,符合法律和实践双逻辑。
其次,该案明确了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归属的判断方法。即赛事主办者不能仅仅在赛事章程、赛事规则等无法直接约束受托制作人的法律文件中单方宣示其对赛事视频享有著作权,而应当在层层授权中明确其著作权人的地位,否则摄制方可能因其摄制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人。本案中,排球协会作为赛事主办方,在章程中宣誓其著作权人地位的同时,在向下层层授权时,并未放弃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故法院认可排球协会著作权人地位。赛事主办者享有所主办赛事的著作权,是其拥有体育赛事节目的商业开发和缔约权的逻辑前提,有助于推进体育产业内部市场化改革和新经济增长点的培育。
再次,该案厘清了先后授权情况下的权利边界。实践中体育赛事节目授权链条一般较为复杂,往往不是赛事主办者直达传播者的,中间还有赛事运营机构等主体,链条越长,出现交叉分支的可能性越大。此时,正确解读授权条款对厘清各方权利边界显得十分必要。本案中,原告授权链条上游的排球之窗,在授权原告独占性享有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在内的全媒体权利之后,又授权被告的上级内容来源方中视体育央视新媒体播放权。由于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定概念,合同中亦未对其进行细化和明确,故只能从排球之窗与中视体育之间《合作协议》的签订背景、约定内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为进行解读,最终认定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不能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因此,被告关于其播放涉案赛事有合法权利来源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此种认定,进一步提示体育赛事节目被授权方在授权合同签订时,需要进一步规范授权内容,明确获得授权播放的具体平台,如使用不具有固定法律内涵和公认实践内涵的词汇,可能会产生相应的侵权风险。
最后,该案明确了IPTV平台经营者与节目内容提供者之间的责任约定不能免除其对权利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IPTV平台经营者对外承担责任,主要基于权责一致性、合同相对性、IPTV平台经营主体的公示公信力等三方面考虑。这就要求播出方要进一步增强版权意识,做到播出内容皆有据 (不单是信号的权利,还有作品的权利),对他人取得独家版权的单项内容,要特别取得相应的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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