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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歌剧《杜鹃山》版权归属作出二审判决

日期:2021-05-1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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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鹃山》作为京剧经典在大江南北家喻户晓,剧中的《无产者》《家住安源》等唱段早已为观众所熟知。然而,由该经典京剧改编而来的同名歌剧却引发了一起版权归属之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著名歌剧演员韩延文与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歌公司)之间的版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确认韩延文与北歌公司共同享有歌剧《杜鹃山》的版权,但北歌公司单独享有歌剧中音乐作品的版权。至此,备受关注的歌剧《杜鹃山》版权归属之争暂告一段落。


韩延文是国内著名的歌剧演员,曾主演《白毛女》《江姐》《洪湖赤卫队》等多部歌剧。自2015年12月起,韩延文与北歌公司就共同创作歌剧《杜鹃山》事宜进行了持续沟通。2016年10月,歌剧《杜鹃山》在北京首演。然而,韩延文发现,北歌公司在宣传册中仅将自己列为艺术指导和主演,并未承认自己同北歌公司共同享有该歌剧的版权。在沟通无果后,韩延文将北歌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自己同北歌公司共同享有涉案歌剧的版权及涉案歌剧中音乐总谱和钢琴谱的版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歌公司与案外人郑某就歌剧乐谱创作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郑某相关费用,故对韩延文提出的其与北歌公司共同享有歌剧乐谱版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在歌剧版权归属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歌剧剧本系北歌公司委托案外人胡某创作,且该剧本由北歌公司实际掌握,韩延文提供的各项指导、咨询意见并不直接产生歌剧《杜鹃山》剧本,因此,韩延文不享有涉案歌剧的版权。一审判决后,韩延文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歌剧是受委托创作的合作作品,案外人郑某、胡某作为受委托合作创作该歌剧的作者,二人对该歌剧共同享有版权。因该歌剧的音乐部分、文字部分可分割使用,故郑某就其创作的音乐作品单独享有版权,胡某就其创作的文字作品单独享有版权。北歌公司通过与案外人胡某和郑某签订合同,先后取得涉案歌剧的版权。根据韩延文提交的证据,韩延文曾与北歌公司达成关于共同享有歌剧版权的共同委托人内部约定,在北歌公司取得歌剧版权后,韩延文有权依此内部约定与北歌公司共享歌剧版权。基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韩延文与北歌公司共同享有涉案歌剧的版权。但法院同时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韩延文的创意和指导行为构成对歌剧中音乐作品的创作行为,不足以构成其主张共同享有歌剧中音乐作品版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