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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品擅用“小黄人”卡通形象,一审判赔500万元!

日期:2020-07-2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作者:高云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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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受喜爱的卡通人物“小黄人”卷入了著作权纠纷。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对环球影画(上海)商贸公司(下称环球影画公司)诉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等六被告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500万元。


饮品擅印“小黄人”,环球诉至法院


环球公司(UNIVERSAL CITY STUDIOS LLC)是全球著名的电视电影制片公司。2010年开始,环球公司制作《神偷奶爸》(又译为《卑鄙的我》)系列动画电影,推出了多个“小黄人”卡通形象。这些穿着蓝色工装裤、大眼睛、胶囊型的“小黄人”形象的衍生产品受到各国影迷青睐。在我国,环球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登记了“小黄人”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目前该著作权仍在有效期内。环球影画公司经环球公司授权,在中国非独占性使用上述著作权等权利。


环球影画公司认为,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大量生产、销售外观印有“小黄人”卡通形象的饮品,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在线上线下销售上述印有“小黄人”卡通形象的乳制品,侵犯了环球影画公司持有的“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赔偿10万元。

著作权

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达500万


庭审中,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宝江、景树松(二人均为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共同辩称,小黄人缺乏独创性,环球影画公司不享有其著作权,被诉侵权产品与环球影画公司作品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作为被诉产品的商标授权方,二者并未实施任何使用、复制涉案小黄人作品的被诉侵权行为。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具有合法来源,并无侵权故意,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环球影画公司所主张保护的“小黄人”卡通形象呆萌可爱、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

法院认为,涉案五款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被诉侵权形象与涉案美术作品相比虽然有局部微小差别改动,但包含了涉案美术作品“小黄人”卡通形象的众多主要独创性特征,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制造销售、宣传及推广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旺仔钙铁锌益小瓶”“贵益多”“眼镜人”产品均使用了商标权人为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与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具有密切的利益合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阿里巴巴1688网站及线下实体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赔偿额方面,法院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小黄人”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知名度,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侵权故意明显,侵权规模极大,属于恶意侵权,故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综上,苏州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赔偿环球影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并刊登公告,消除影响。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共计10万元。


截至发稿,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诉讼不断,“小黄人”多次卷入著作权纠纷


据查,此案并非“小黄人”卡通形象首次卷入著作权纠纷。


2017年7月,环球影画公司发现,温州某某公司在第17届CBME中国孕婴童、童装展上展示的一款“大眼萌坐便器/大眼萌儿童坐便器”商品未经授权,使用了环球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小黄人动画形象,侵犯了环球公司的著作权。沟通无果后,遂将温州某某公司诉至法院。2019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温州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环球影画公司“小黄人”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环球影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并登载声明,消除影响。


2018年5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环球影画公司诉力某箱包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判决力某箱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