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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诉百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驳回百度上诉

日期:2019-08-1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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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度音乐安卓手机客户端提供涉案歌曲《金刚萨埵百字明咒》、《文殊菩萨心咒》的下载服务侵犯其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将百度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百度音乐客户端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歌曲,侵害了淘宝公司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百度公司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26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二、驳回淘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百度公司表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百度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淘宝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淘宝公司有权进行维权的事实认定错误。二、即使淘宝公司有权进行维权诉讼,一审判决认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也超出了合理限度。三、一审判决关于案件受理费的分配错误。


淘宝公司辩称,不同意百度公司上诉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此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淘宝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一审法院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关于淘宝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授权期限内,故淘宝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一审法院对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歌曲的价值及数量、百度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对歌曲的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