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侵权,法院裁定《阿拉德之怒》停止运营
备受关注的《地下城与勇士》(英文名称“DNF”)游戏维权案又有最新进展。在腾讯公司起诉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挚娜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恺英公司)等四被告侵犯《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近日就腾讯公司申请行为保全作出裁定,责令四被告立即停止被诉游戏《阿拉德之怒》的下载、宣传等运营行为。
腾讯公司起诉称,上海挚娜公司开发了《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其角色职业名称、职业技能名称、图标等诸多元素与《地下城与勇士》相似。上海恺英公司、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上士公司)在运营推广《阿拉德之怒》游戏的过程中,以“地下城与勇士手游”“史上最接近DNF的游戏”等内容,宣称是《地下城与勇士》的手游版,并通过手机百度等渠道宣传报道,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长沙七丽公司)通过其运用的网站提供《阿拉德之怒》游戏的下载和安装。上述4家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地下城与勇士》的著作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7年12月,腾讯公司向长沙中院申请行为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经初步比对,《阿拉德之怒》游戏在角色职业名称、职业技能名称、图标等基本元素及其组合方面,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存在近似,尤其是人物角色、技能与游戏装备属性等核心要素的组合方式与《地下城与勇士》存在较高的相似性。申请人起诉后,《阿拉德之怒》游戏内容仍在不断更新,涉及到《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内容相似的部分在不断扩大,涉嫌侵权的《阿拉德之怒》游戏的注册用户数量仍在不断增长,诉讼期间,游戏用户投入到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价值也随之不断加大。从保护不特定游戏玩家的利益考量,有必要通过行为保全制止游戏玩家的损失扩大。考虑到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法院裁定上海挚娜公司、上海恺英公司、浙江上士公司3家企业立即停止自己或授权他人,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等运营行为;长沙七丽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网站提供《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的下载、安装等运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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