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我音乐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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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酷我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元及合理开支 591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音像出版物及淘宝公司提供的滚石公司作出的授权书,认定淘宝公司通过滚石公司授权独家享有涉案歌曲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酷我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滚石公司没有取得涉案歌曲词曲作者的授权,权利存在瑕疵。对此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歌曲为滚石公司录制,是否取得词曲作者的授权不影响滚石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酷我公司在其网站上传播涉案歌曲,供用户在线试听或者下载,侵犯了淘宝公司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之一,录音制作者可以通过录制行为取得录音制作者权。法院在审查淘宝公司的权属时,不会严格要求淘宝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滚石公司已经取得了被录制歌曲的词曲著作权,而是主要对该歌曲是否由滚石公司录制进行审查。该案中,滚石公司录制的歌曲被制作成合法音像出版物公开发行。光盘上明确显示录音制作者身份的标识〇p,这样的标识可以认定为权利人署名,法院据此认定滚石公司对该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淘宝公司通过滚石公司的合法授权独家享有涉案歌曲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在授权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对未经许可将涉案歌曲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提起诉讼。该案对网络环境下,加大对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保护力度,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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