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学礼起诉《满仓进城》著作权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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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学礼一审诉称,其与北京东方视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锦签订了《小满加油》(以下简称《小满》)的编剧合同,在完成了36集电视剧《小满》分集大纲后发送给王锦。2013年下半年合同终止。2014年11月2日开始,天津电视台文艺频道等电视台陆续播出了48集电视剧《满仓进城》(以下简称《满仓》)。
原告倪学礼认为,《满仓》剽窃了《小满》大纲的故事脉络、人物关系、故事框架、情节主线、人物设置、主题、创意、情节、细节和台词。《满仓》剧的出品方北京东方视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陕西文化产业(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乐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播出方山东广播电视台,制片人和发行人王锦,编剧聂欣,导演姚远,策划江薇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负连带责任。为此,倪学礼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复制、发行、传播侵权电视剧《满仓》;2.判令被告在《法制晚报》和新浪网上给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9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4.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合理支出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两部作品的形式不同、文字字数亦存在巨大差异,使得8.4万字剧本大纲的表达相对于长达48集电视剧的表达构成局限性;从“质”和“量”两方面共同衡量,不能据此认定《满仓》剧和《小满》大纲构成实质性相似,亦《满仓》剧不构成对《小满》大纲的剽窃、抄袭。综上,判决驳回倪学礼的全部诉讼请求。
倪学礼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杨洁、冯刚和张玲玲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倪学礼的妻子温晓红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出庭。九个被上诉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倪学礼称: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两部作品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判决书只提及两部作品的主角,没有提及两部作品中父母、弟弟妹妹的角色,他们是主角之外最重要的人物及关系。《满仓》和《小满》中存在大量相似、相同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不但人物关系一模一样,人物性格特征、人生经历和命运也基本相似,《满仓》构成了抄袭的基本条件。同时,倪学礼认为一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因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北京东方视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乐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广播电视台、王锦认为,上诉人引用琼瑶案件判决,但是应以该案的二审判决为准,即文学作品表达不仅仅是文字表达,应当结合其他的情节等反映出表达,上诉人不能因为有相似的背景就认定相同,反映知情下乡题材的作品非常多。
被上诉人陕西文化产业(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姚远和江薇认为,《满仓》与《小满》完全不同,人物关系、情节、主题等都有自己的独创,并未抄袭《小满》。两部作品都有特殊的时代背景,经过对比可发现,观众对剧中主角的期待、故事框架、情节等完全不同。
被上诉人聂欣认为,《满仓》不存在独特的表达,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还围绕着上诉人主体资格问题、对比表等问题,进行了一一辩论。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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