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湖南卫视侵权 “丁小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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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歌手”官方微博上发布的漫画与自己的相同,丁一晨将湖南卫视和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我是歌手”官方微博相关侵权微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丁一晨作为职业漫画家,于2012年1月在其新浪微博中发布了一组以“丁小点”为主角的“我!明!天!要!考!试!!!!”漫画(下称考试漫画)。湖南卫视注册并经营“我是歌手”新浪微博。2014年1月,该微博发布了一组“星期五:人生唯一有意义的一天”(下称星期五漫画),该组漫画使用“丁小点”为主角人物,虽然所配文字及故事情节不同,但其中6幅漫画与考试漫画相同,其余漫画均改编自考试漫画。湖南卫视辩称星期五漫画转载自“我是文二哥”的微博,且星期五漫画由图文组成,不认可与考试漫画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湖南卫视虽提出星期五漫画转载自“我是文二哥”微博,但没有证据证明取得了丁一晨的许可,且星期五漫画没有注明转载出处,也没有为丁一晨署名,因此认为湖南卫视的行为侵犯了丁一晨对考试漫画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定湖南卫视对丁一晨构成侵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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