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侵权案终审判决
备受社会关注的中青文传媒诉百度侵犯著作权案,日前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判定百度构成共同侵权,赔偿中青文40余万元。
据悉,去年8月,北京中青文传媒公司以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百度网站的多个栏目擅自向用户提供《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3种书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同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为便于审理,要求原告拆案分别立案。北京中青文传媒公司就涉案3种书分别提起诉讼的有:诉百度文库案、诉百度云案、诉百度移动搜索和手机助手案、诉百度网盟案,4起诉讼案索赔额达5000多万元。
今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就中青文诉百度文库案作出一审判决和一审裁定。一审判决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向用户提供《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一书,构成共同侵权,判定百度公司赔偿中青文公司40余万。一审裁定中青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青文拥有就《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提起诉讼的权利,不足以证明是适格原告,裁定驳回中青文诉讼。
一审判决后,原告中青文和被告百度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裁定后,北京中青文传媒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6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就中青文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定,确认北京中青文传媒公司有权就《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提起诉讼,为该案适格原告,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
上一篇:
-
下一篇:
- 四维图新诉百度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 百度网讯与我爱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 以虚假点击干扰搜索网站排名结果不正当竞争案
- 此“百度”非彼“百度”,烤肉店“傍名牌”被判3倍惩罚性赔偿
- 优酷公司与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