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无忌惮践踏版权 《今日头条》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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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严重践踏版权
广州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是广州日报报业集团下属单位,经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授权,享有广州日报自有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今日头条》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所经营的移动客户端《今日头条·专业版》发布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经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公证,《今日头条》转载广州日报的稿件数量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其中,包括广州日报上刊登的有很大影响力的原创作品《广州暂停"弃婴岛"的启示与省思》等。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今日头条》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在其所经营的移动客户端删除涉案文章,并在其经营的移动客户端APP的首页刊登一个月的道歉声明,同时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庭上打出“太极拳”
在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庭上,被告方针对内容版权问题态度“躲闪”对侵权问题未作回应。参与此次庭审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被告方今日头条对版权问题,今日头条所属公司字节跳动先是以“管辖权异议”名义,希望以此拖延庭审;庭审过程中,今日头条对内容版权涉嫌违规违法的问题不作抗辩,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诉求也躲闪不回应。
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合议庭未当庭就本案作出判决。
今日头条多少内容获得合法授权?
2012年8月,今日头条上线,标榜“不做内容生产者,只做内容分发者”、“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以“推荐引擎”、“大数据算法”为标签的今日头条,上线后人气激增,其官方数字显示,目前下载激活用户1.2亿,日活跃用户超过1300万。
对版权问题,今日头条并非没有意识到这方面的纷争与抗议。据张一鸣介绍,今日头条上面所有的内容都是经过合作伙伴授权的。
但事实上,今日头条上有多少内容来自于合作伙伴的授权?多家媒体集中批评炮轰今日头条的“版权”违规问题,要向今日头条收取巨额版权费,凸显出今日头条使用内容版权上的尴尬现状。
“今日头条消极对待版权庭审,几乎放弃抗辩,完全超出想象。”参与今日头条内容版权纠纷一案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面对“采用广州日报转载数量巨大,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质疑,庭上,今日头条几乎不作任何抗辩。开庭前一日,今日头条方也以无关紧要的“异议”希冀拖延庭审。
内容版权“免费午餐”享用到几时?
对今日头条海量集纳信息引发的版权问题,业内争论不已。有不少人士表示今日头条实际上是“窃贼”,以为“窃书不算偷”,沾了国内版权意识薄弱的光,对内容生产机构而言非常不公。昨日更是有消息称,有媒体要联合向今日头条收取巨额版权费。
关于版权问题,张一鸣此前曾回应称:“今日头条会对所有用户能接受手机界面展现形式都允许访问到任何媒体原网站,只要服务器是稳定的,页面在手机上能打开载入的,像好123导航一样,都可以导进去。”
他同时透露,如何把媒体、用户以及广告主形成一个共赢的媒体生态系统,预计在今年内完成平台的搭建,让内容创造者拥有内容页商业开发的权利。“希望把这部分正文阅读本身利益绝大部分返还给媒体。”
此次实现估值5亿美元融资的今日头条,融资的1亿美金又有多少花在版权上?又有多少阅读利益会返还给媒体?此前接受媒体采访的张一鸣给出的答案是:“还是基础设施的投入,在产品技术的基础投入。”
互联网发展会带来各种新技术,像“今日头条”这样的网络应用新秀将层出不穷,但技术的发展不应当带来版权保护的恶化。
“今日头条”手机APP宣布获得一亿美元投资,并实现高达五亿美元估值。在看到其经济上“成功”的同时,更值得关注的恐怕是其背后的版权问题。
“今日头条”作为手机APP客户端软件,本身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而是以及时整理和转发当日的“头条新闻”闻名。在版权法领域中,转发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是人尽皆知的法律常识,但这款软件有没有尊重版权人起码的权利?“今日头条”的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但事实上,其搬运的不仅是新闻,更是版权。所谓的“新闻搬运工”,掩盖了侵权的事实。
虽然“今日头条”内容发布形式与其他客户端相比,存在一定特殊性,其多以链接其他网站内容的形式做出,而非直接转载他人作品。“今日头条”忽视版权的抗辩,也正是称自己属于“链接搜索”的方式,而非“复制粘贴”的方式。不过,这种通过链接发布新闻信息的方式不仅不能形成有效抗辩,而且还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首先,“今日头条”所展现的新闻并非用户直接使用搜索引擎精度搜索得来的,而是该款APP事先通过对信息的整理、归类、排行和大数据算法之后,得到“二次加工”的新闻。这种通过经营者自身行为展现新闻的方式,在版权法领域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这早已是国内外版权司法实践中达成的共识。
其次,通过“今日头条”搜索展现给用户的信息,在网络版权法中被称为“深度链接”,即链接对象并非对方主页,而直接达到二三级路径以下的最终目标,虽然省去了用户反复查找新闻的烦恼,不过也触及了版权法所容忍的底线。“深度链接”判例多年前就已被欧洲法院所确立,我国近年来多有此类判例,法院都援引“深度链接”加以判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度链接”几乎等同于剽窃。
内容发布者都应该懂得“内容为王”的新闻定律。版权法要求尊重作者的权益,并非单纯为了作者的经济利益,而是在于鼓励创新,鼓励更好的作品出现。
长久以来,“窃书不算偷”的思想,一直误导中国版权保护之路,从影视剧到文学作品,从新闻剽窃到科研抄袭,我国因版权保护乏力造成的“软实力”弱化的苦果,直至今日尚未消除。原创得不到保护,创新发展从何而来?
在互联网时代,固然是要鼓励技术创新和所谓的盈利模式创新,但基本的前提,是不能伤害原创内容的创新;不能把别人的“头条”抄袭成自己的“头条”。互联网发展会带来各种新技术,像“今日头条”这样的网络应用新秀将层出不穷,但技术的发展不应当带来版权保护的恶化。
这就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应对新挑战,而我们的法律完善、司法公正和政府管制,以及资本的追随、社会的认知,也应当立足于保护创新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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