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洛宾之子王海成起诉菏泽某KTV侵权案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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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宾是我国20世纪著名的民族音乐家之一,生前创作了大量脍炙人口、红遍大江南北的歌曲,有“西部歌王”的美誉。1996年王洛宾辞世后,其子王海成为维护父亲王洛宾音乐作品权利,在全国多个省份打起维权官司。
原告王海成与被告菏泽市某KTV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 2011年9月27日,原告方调查人员与公证员一起,来到被告经营的某歌城房间,使用该房间内的设备按照歌曲名称进行选歌、播放,房间内的设备均完整地播放了王洛宾创作的24首歌曲的36首录音制品。原告认为被告通过专用设备,以卡拉OK的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是借助机械设备再现音乐作品的行为,属于原告所享有的机械表演权的保护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机械表演,且未支付费用,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获取报酬的权利,属侵权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2年11月26日,法院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王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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