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有一种爱叫做放手》引发著作权纠纷
佛山某唱片公司起诉称,2005年11月,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与《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词曲作者签订合同,约定文化传播公司享有包括该首歌在内的十首歌的版权,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2006年12月,该歌曲的词曲作者又与华艺兄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授予该公司作品除人身权的全部财产权,且为世界各地区独家永久代理。后华艺兄妹文化传播公司与佛山某唱片公司签订了《作品著作权授权合同书》,将《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使用权授予佛山某唱片公司,期限为2007年6月25日至2012年6月24日,授予范围为独家全球使用。
佛山某唱片公司认为,自2009年4月1日起,公司独家享有对《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使用权,而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在3月31日后仍然继续对歌作品越权使用,已经侵犯了唱片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唱片公司将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5954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与歌的词、曲作者签订的合同是著作权转让合同而非使用许可合同,公司早已拥有《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著作财产权,不可能侵犯唱片公司的权利;《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词作者黄某与华艺兄妹公司之间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朝阳法院和北京二中院已经判决华艺兄妹公司停止许可唱片公司使用《有一种爱叫做放手》,同时判决该公司停止一切实际使用行为,该公司必须获得合法授权方可使用。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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