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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杨红樱败诉与中国著作权保护之殇

日期:2009-07-27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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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家杨红樱诉21世纪出版社侵权事件是近年来最受瞩目的著作权维权事件,经过长达半年的审理,最近法院一审判决杨红樱败诉。当原告代理律师在新浪博客发布杨败诉消息后,引起出版业界极大的反应。回味这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给我们留下很多思索的空间。 
  案件发生及争议的简单过程是这样的。作家发现了名为《杨红樱作品精读》的图书大量销售之后,认为出版社未经作者授权擅自出版,交涉无果后提起诉讼。出版社却出其不意地发表声明:他们从未出版过《杨红樱作品精读》系列图书,称作者起诉的图书是《马小跳作文》系列之一种,其注册CIP数据登记书名为“超级阅读·爱的教育”、“超级阅读·童心灿烂”等四种,而“马小跳作文”早在2005年4月就取得作者的授权。该合同约定了聘请杨红樱担任“马小跳作文”系列图书主编,授权本系列图书品种为30—40种。当作家被动地将争议的焦点放到“马小跳作文”的出版上时,却震惊地发现市场上已出版有130余种“马小跳作文”,在作家记忆中出版社一共只发来过16本书稿让她审稿,其后就没有下文。于是一桩“建国以来最大的著作权诉讼官司”就此产生了。
  然而,一审判决作者败诉多少有点让人意外,某种程度上对当前中国作家的维权是一种巨大的伤害。但透过这个案件,可以折射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司法环境在制度上的缺失。
  第一,本案反映了“伪书”打击的司法依据的缺失。图书市场充斥很多书名和内容名不符实,虚假宣传以及假冒内容等“伪书”。前两年总署组织“伪书”的打击活动,但是停留在行政执法的层面,在司法审判上的界定还需要更明确化。尽管如此,对于名实不符的“伪书”的打击,我们现有的法律并非束手无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似乎可以作为司法依据。
  第二,本案反映了行政法规、国家政策、行业习惯约定问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问题。一审案件的民事审判的思路是:合同约定大于一切,合同没有约定的,即便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行业约定俗成的标准都不足为据!杨案一审判决的焦点在于对于“品种”的认定和“一号多书”的使用上。作者授权出版社可出版30至40种,出版社辩称可出版30至40个系列,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合约没有对“品种”概念进行具体约定,故认定“一种书”可以包含很多册;另外出版社100多种图书采用“一号多书”的方式出版,这在出版业是违背出版法规和行政管理政策的,一审法院显然认为这不属于他们的司法实践范围。在对“品种”的认定上,国家权威统计部门有相应的行业约定标准,此处法院并未予以采用。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实践环境来看,除了《著作权法》之外,出版社合规经营是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前提,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大量的政策法规也构成了著作权保障的一部分。如果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忽视行业政策法规和行业习惯的标准,这无疑将极大地伤害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进程。
  第三,本案凸现了中国作家职业经纪人制度的缺失带来的潜在的制度性缺陷。作家不是合同条款上的专家,长期以来,出版社和作者更多的是在出版道德上的互信基础上开展合作的。但是,一旦出版社违背出版道德,做出损害作家著作权益的行为,作家在维权方面会相当被动。
  第四,尽管著作权保护的法制环境需要完善,但对于一个行业而言,“诚信体系”和出版道德建设仍然是基础性的工程。可以想象如果行业中市场主体都在设置“合同陷阱”和钻法律的空子上下工夫,这只会使得产业环境更加恶化。法院判决的胜利并不能掩盖出版道德上的问题,出版社在从计划转向市场的过程中,只有坚守出版道德和行业诚信,行业的资源配置效率才是高效的。
  据悉,杨案已经提起上诉,希望该案判决引发的关于“出版道德”、“出版法规”、“出版法制”等诸多范畴的讨论继续下去,这可以让中国的创作界和出版界在市场行为中更加成熟起来。 (北京晚报 郑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