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开审“溥仪日记”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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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庆祥认为被告2007年9月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中的《溥仪10年日记》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
原告王庆祥提出,他是经爱新觉罗·溥仪夫人李淑贤女士的合法授权,根据溥仪日记原件和溥仪手稿原件,并参阅历史文献和档案资料,经过多年劳动整理、注释、汇编成书的。1996年6月,《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王庆祥和李淑贤女士一起与天津人民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协议书》,并将该书署名为"爱新觉罗·溥仪遗稿、李淑贤提供、王庆祥整理注释"。王庆祥认为被告同心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把《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中的日记正文抽出,更改书名为《<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并将署名改为"爱新觉罗·溥仪著",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该书已在全国书店发行,被告长春联合书城有限公司作为发行该书的书店之一也构成侵权。
被告同心出版社提出,其出版《<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是经溥仪的胞弟溥任先生授权的合法出版行为。2007年,溥任先生的代理人与同心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协议,并提供了《溥仪10年日记》的电子文档,同心出版社遂出版了《<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一书。被告认为其出版的《溥仪10年日记》是溥仪先生创作的作品,不是原告王庆祥注释整理的演绎作品,因而没有侵犯答辩人的著作权。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胡春晓 张玉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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