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侵权案二审开庭
字号:
原审原告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原审被告为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爱帮网的经营者。原告在原审中诉称2007年底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允许,在其经营的爱帮网擅自发布来源于大众点评网有关港丽餐厅来福士店等132家餐厅的点评内容,在每段文字下注明来源于大众点评网,侵权字数共计370万字。原告发函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内容,被告虽承认从大众点评网抓取信息,但以系搜索引擎类技术服务,已经提供网站链接为由拒绝删除。
原告因此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在网站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17500元。
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答辩称,大众点评网收集的网友对参观的点评是消费者的主观感受,点评内容相同或者类似,重复性高,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爱帮网是专业的生活类信息搜索网站,提供新一代垂直搜索引擎技术服务,从互联网自动抓取信息,进行分析、索引,整个过程自动完成,只提供连接和搜索结果的摘要,并非全部内容,并且标注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用户可根据需要点击访问来源网站。且原告发给被告的通知函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被告无法实现删除与大众点评网相关的所有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点评网中针对餐馆的介绍和点评内容整体构成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经营的爱帮网直接使用了大众点评网的实质性内容,构成侵权。被告对大众点评网内容的使用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明显超出了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范围,侵犯了原告针对大众点评网汇编作品内容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删除侵权内容,赔偿原告经济诉讼损失及合理支出317500元。
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大众点评网的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原告的权利存在瑕疵,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爱帮网向用户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大众点评网的法务函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中对权利人通知的规定,其履行通知的法定义务存在瑕疵上诉人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在今天的法庭上,大众点评网一方虽然并不完全同意一审判决,但并未提出上诉。大众点评网表示,大众点评网对网站内容享有著作权,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并不拒绝其他网站进行合理的搜索和使用,但不能以搜索为名直接使用网站内容。爱帮网把大众点评网的每一条点评都直接大部分使用,涵盖了大众点评网相关的主要内容,直接使用了大众点评网的实质性内容,侵犯了大众点评网的合法权利。故不同意爱帮网的上诉请求。
法庭没有当庭做出二审判决,将择日公开宣判。(郭京霞)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