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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剑》遭遇非法下载 网络服务商被判侵权

日期:2008-11-07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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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29日,由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联合出品的电影《七剑》在中国首次公映。同年11月14日,慈文公司发现,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站POCO页面,可以发现“搜索碟1”、“搜索碟2”等指引下载的标志。点击该标志,就可以直接进行下载。

  慈文公司遂以数联公司非法向公众提供电影《七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侵权为由状告到广州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数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33万元。

  2008年11月6日,广东高院昨天就广东首例P2P服务商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向媒体通报了案情:广东高院终审判决要求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电影作品《七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在POCO网站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元。

  争论:网民侵权为何要网站负责

  在法院的庭审中,数联公司认为,通过网络提供电影《七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数据的是网民,不是数联公司。数联公司对于用户侵权的事实并不知情,在收到起诉状之后,数联公司及时屏蔽了POCO软件对《七剑》的搜索,并主动删除了相关网页内容。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数联公司作为一家提供P2P资源共享平台的网络公司,网络用户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www.poco.cn中下载电影《七剑》时,数联公司的网页上对《七剑》进行介绍,页面上还有指引下载的标志,为P2P用户下载影片《七剑》起到了指引和帮助的作用,侵犯了慈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并承担民事责任。广州中院判决被告数联公司立即停止对慈文公司的电影作品《七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在POCO网站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元,数联公司不服向高院上诉。

  二审:P2P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

  广东高院二审中对广州中院所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查明,提供电影作品《七剑》供网民下载的计算机IP地址属于安装了P2P软件的个人用户,而非数联公司。诉讼发生后,数联公司立即删除了《七剑》的宣传、介绍页面,屏蔽了下载《七剑》的链接。

  高院终审认为:数联公司提供POCO(P2P)软件供用户下载运行,网民下载并安装了P2P软件后,该软件就在其计算机终端存储器的硬盘上划定“共享区”。网民在该区域储存相关作品后,其他下载了P2P的用户也可直接连接到该用户计算机终端并进行下载,而不必经过数联公司的中央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因此,在这个传播过程中,每台个人电脑同时扮演服务器与客户机的角色,直接从其他用户的电脑而非中央服务器获取数据资源。综上,数联公司并非《七剑》电影内容的直接提供者,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

  但二审同时认为,电影《七剑》于2005年7月29日首次公映,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同年的 11月,两者仅距离3个多月,且存在于数联公司的中央主服务器中,允许存在有关宣传介绍电影《七剑》的网页及“搜索结果”列表,而未能在进行网络维护时及时进行审查。作为一家专业网站服务商,数联公司应当知道此时《七剑》版权人不会许可任何网站和个人提供自己投入巨资拍摄的电影供公众免费下载。但数联公司仍然为网络用户提供P2P软件及其注册、BBS、搜索及链接等服务,帮助用户顺利下载到本案作品。故足以认定数联公司存在“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构成帮助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的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广东高院维持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法官:服务商应承担审查义务

  对于如何界定P2P服务商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应当履行什么义务,其侵权行为如何认定,记者采访了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广海。

  林广海表示,目前大多数P2P网络服务商不愿承担事前审查义务的理由主要有:一是不愿意在庞大的用户群与海量信息面前主动花费成本去开发相关过滤软件;二是从商业角度看,网络服务商经常移除、屏蔽自己用户传输数据,势必会减少用户数量和点击率,进而影响广告收入;三是对每一部作品传输前都进行审查也是十分困难的。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如果可以将对网络用户的传输内容“事先”进行严格注意的义务赋予数联公司,显得更为公平。(记者刘旦 通讯员林劲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