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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超市背景音乐被诉侵权案今天在北京开庭

日期:2008-11-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范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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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美廉美超市将《烛光里的妈妈》作为背景音乐在超市里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将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石景山金顶街超市诉至法院,要求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1.6万余元。11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该案是自《著作权法》颁布以来,首起因超市侵权播放背景音乐引发的诉讼。

    原告音著协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2008年4月,音著协申请由公证处人员在美廉美金顶街超市对该超市播放的背景音乐进行录音,其中包含谷建芬作曲的《烛光里的妈妈》。

    音著协认为,美廉美超市未经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公开表演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应属侵权,要求判令美廉美超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支付维权费用6500元。

    法庭上,美廉美超市的代理人否认该超市播放过涉案歌曲《烛光里的妈妈》。并称,超市所使用的背景音乐均由超市合作方乐众传媒提供的。随后,美廉美超市代理人又辩称道“超市是在大厦的三层经营,经常会听到一、二层的声音,所以公证材料中的声音有可能来自一层或者二层。”对此,音著协代理人立刻反驳道“当时公证人员就在超市音箱边上取证的,对于美廉美的辩解,原告认为缺乏证据支持。

    在法庭辩论阶段,音著协的代理人称,由于现实中还存在像被告这样吃惯了免费的“音乐午餐”的使用者,导致侵权情况还比较严重,原告希望通过本次诉讼营造一个良好的著作权守法环境,通过司法判决促使广大背景音乐使用商家认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使其做到自觉守法经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使用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这个“阳关道”去调整解决广大背景音乐使用者和著作权人的权利使用问题。

    对于索赔数额,美廉美代理人认为,超市播放背景音乐只是为了活跃气氛,并不能直接通过播放行为营利,这与以音乐为卖点的KTV等场所不同,希望原告的收费标准有所区分。

    法院未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

    庭后,记者从音著协处了解到,中国内地已经有超过8000家企业缴纳了背景音乐使用费,包括家乐福、西单商场等,但目前尚未自觉缴费的商家还是占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