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许名扬诉中国作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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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名扬在一审法院诉称,其写给中国作家协会主席一封挂号信,内附有其撰写的纪念郭沫若的文章和郭沫若亲笔信的复印件。后发现该信函在百度网上被拍卖。据此,许名扬认为中国作家协会将其信件在网络上拍卖侵犯了自己著作权,请求判决中国作家协会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名扬没有证据证明中国作家协会实施了在网络上拍卖其信函的行为;许名扬将该信函寄给中国作家协会后,中国作家协会就取得了该信函的所有权,中国作家协会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处分该信函,且并不具有保管该信函的义务。中国作家协会将该信件遗失或转让,并不必然导致该信函在网络上拍卖的后果,因此中国作家协会的行为与该信函在网络上被拍卖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国作家协会与许名扬之间不存在侵犯信函著作权的法律关系,许名扬起诉中国作家协会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裁定驳回了许名扬起诉。
一审裁定后,许名扬不服,上诉到二中院。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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