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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因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

日期:2008-09-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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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的设备离不开电子控制系统,其结构和工作原理非常复杂。电路原理图是分析电路故障、制作电路备件的基本依据。由于大多数进口设备均不附带电路原理图,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即陷于维修不能或维修十分困难的境地。
原告张延华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计算机软、硬件工程师,长期从事电子工程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他凭借自己在相关领域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经验,创造性的设想研发可以解决原理图反演问题的计算机软件。原告自1997年2月从单位辞职,全身心投入到此项目的研究、开发之中,平均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节假日无休,至2005年底,耗时八年有余,成功开发出可实现自动反演电路原理图的电子设备维修与管理平台软件(简称:LETORP)。2003年12月3日,原告对上述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上述软件已能够实现电路图反演功能,在完成数据库建设后即可推向市场。
原告的上述研发活动及研发成果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对于国防、军事、工业及日常生活具有重大意义,可以预见到其深刻而广泛的积极影响。原告对于上述软件的系列版本及与上述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拥有合法的专属权利。
据张延华诉称,由于缺少资金,原告无法完成最后的数据库建设。2005年1月,经人介绍、引荐,原告与被告晏明春相识。晏明春是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的一名副教授。晏明春表示愿意帮忙联系资金,以完成项目最后建设。不久,晏明春又提出与原告进行项目合作,合作方式是,由晏明春以被告武汉明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春公司)的名义,用项目向被告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创新基金,将申请到的创新基金用于项目建设。
 
此后,原告张延华与晏明春多有信件来往。应晏明春要求,原告向其提供了大量核心的项目技术资料。但是,晏明春并未就项目合作或创新基金申请事宜和原告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不久前获悉,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晏明春及明春公司采用作假的手段,以原告的项目向被告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并获取创新基金35万元,向解放军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维修局申请并获取资金80万元。被告晏明春及明春公司自行支配、利用上述115万元资金,使用原告的项目技术资料,进行所谓的项目研发。
基于以上事由,原告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的徐新明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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