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首例图片著作权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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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下午2点,该案一审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原告吴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枣庄移动公司法律顾问及一位市场部负责人出庭,法人代表未到庭。由于开庭前枣庄移动公司以审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了不公开审理,记者未能进入法庭旁听。
原告吴先生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被告枣庄移动公司自2008年3月起,在未经自已许可和知道的情况下,擅自篡改了自已的作品“青檀寺全景图”图片作为商业用图来使用,在枣庄市全境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并先后在《齐鲁晚报》、《枣庄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后又以此图片为背景发行了“神州行石榴卡”,侵犯了自已作品的完整性。在自已无意中发现后,曾多次与移动公司交涉,一直没有结果,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才具状起诉的。
吴先生还告诉记者,“青檀寺全景图”是自已自1999年起,历时两年多的时间,从拍摄的万余张照片中精选出的六张照片,经自已后期再加工制作而成的,为此倾注了大量心血和精力。并出具了包括“枣庄年鉴(2001)第16-17页”和“枣庄市史志办公室证明”等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已对此图拥有完整的著作权。
据吴先生介绍,在庭审过程中,枣庄移动公司当庭认可了自已提供的三组证据图片的一致性,但同时也辩称,该公司所使用的宣传图片是“其技术人员通过网络合成的”,除此之外,枣庄移动公司没有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法庭在限定枣庄移动公司十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宣布当日庭审结束。
7月1日,记者电话采访代表枣庄移动公司出庭应诉的那位市场部负责人时,对方以“无法确定记者身份”为由拒绝,当记者提出可以见面验证身份时,对方又以“不方便”为由同样拒绝了记者的请求。
7月2日,记者再次试图采访该负责人时,其表示自已目前正在“外面培训”,建议找公司综合部一位经理“联系一下”,表示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与分工”,这件事(指接受采访一事)应由那位经理负责。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那位经理,该经理表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出的,至于吴先生提出有异议的那张图片,“是市场部技术人员从网上下载后自已组合而成的”。并且说不只吴先生一人对此图片有异议,枣庄还有另外的摄影师也提出“这张图片很像自已的(作品)”。
该负责人承认吴先生开庭前曾找过他就此事进行过交涉,他们答应进行了解,但“吴先生有些太急了”,“在我们还没有了解清楚的情况下,他(吴先生)就到法院起诉了。”问及法院要求移动公司提供证据材料一事时,该负责人表示不清楚,最后该负责人表示此事将最终由法院做出裁决认定。(记者 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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