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金婚》剧本引发编剧著作权纠纷
字号: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日,两被告与原告签定《剧本创作协议》,约定两被告聘任原告担任电视连续剧《金婚》编剧之一,负责创作50集剧本中后25集剧本,原告享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创作剧本,如期交付了全部剧本初稿,并按照要求对剧本进行修改且交付了部分修改稿,期间,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支付了前10集的费用81000元。
但2006年6月初,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突然通知原告剧本要退稿,并与原告于2006年6月9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金婚》成片后,原告前25集署名策划,后25集署名编剧之一,原告已收的10集剧本初稿费81000元不用退还,后15集剧本初稿费按稿酬处理,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支付十五集剧本初稿费的30%(即36450元)给原告。
而事实上,该约定没有得到履行,《金婚》播出前后,原告的署名权和著作权都受到了严重侵害:1、所有网站、纸媒体等各种媒体发表的信息、海报等大量宣传品在编剧署名栏里都没有原告名字;2、《金婚》前二十五集的片头署名里,没有将原告署名为策划;3、《金婚》DVD影片头字幕中,从头至尾都没有原告的名字。碟片外包装中编剧没有原告的名字;4、部分地方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字幕中从始至终没有原告的名字;5、在完成片后十五集里,用了许多原告初稿中所写的情节、人物、细节、对话等,违背了“退稿”约定,完成片并没有脱离原告的初稿。
原告不仅因为侵权行为受到了经济损失,同时遭遇了名誉损失。根据双方合同对署名权和著作权的约定,原告层多次找到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交涉,但都没有结果,故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播出和销售侵权电视剧《金婚》及其DVD制品,在新华网、新浪网、人民网、《中国电视》杂志等媒体上发布更正信息,消除影响,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侵犯署名权及著作权赔偿费,包含合理支出共计121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