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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域网传播影视作品也侵权 北京一传播公司终审获赔

日期:2008-04-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龙辉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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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文化公司)与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先锋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网吧在其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的行为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网尚文化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获得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在中国大陆独占的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后网尚文化公司发现亿兆先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供上网的用户观看。网尚文化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亿兆先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亿兆先锋公司未经网尚文化公司许可,在其局域网上传播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的行为侵犯了网尚文化公司相关著作权,判令亿兆先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判决后,亿兆先锋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未经网尚文化公司许可,亿兆先锋公司在其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的行为侵犯了网尚文化公司享有的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播映时间以及相关影片许可使用费用、亿兆先锋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范围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北京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某些网吧为吸引上网用户,会在其局域网内存放大量影片供用户观看、下载。此种行为迎合了一些上网用户观看影片的需求,并给网吧经营者带来了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其中有些未经过影片著作权人的许可,给影片的发行造成一些冲击,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虽然在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与以往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的形式不同,但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