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珊瑚虫QQ作者提起上诉

日期:2008-04-01 来源:计世网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3月26日,珊瑚虫QQ官方网站公布了陈寿福的上诉书,资料显示,陈寿福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陈寿福在起诉书中称,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严重不清,认为原审判决所谓“上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事实认定与事实情况不符;原审判决所谓“上诉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是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所获得的收入”的认定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也是没有证据支持的。

  另外,陈寿福也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起诉书中称,即使上诉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来源于腾讯QQ软件的下载(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该广告收入并也非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

  3月20日下午,深圳南山区法院对珊瑚虫版QQ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不过,受理此次上诉的深圳南山区法院并未公布案件二审的具体时间。 

  案件回放:

  2008年3月20日,南山法院判处陈寿福三年有期徒刑,罚没收入118万。

  2008年3月6日下午,案件第三次庭审,检方提交了陈寿福存款余额单。控辩双方均无新观点需述述,庭审在10分钟内结束。

  2008年3月3日,律师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通知,称需要再次开庭,理由是检查院提交了补充证据。

  2008年1月10日,法律意见书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8年1月7日,来自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五名法律专家在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得出明确法律意见:“陈寿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7年12月24日下午,案件第二次庭审,双方进行庭辩。庭审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2007年12月19日上午,案件第一次庭审,双方当庭提交证据。

  2007年11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7年10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25日律师开始阅卷。

  2007年8月24日18时,检察院批准对陈寿福进行逮捕。

  2007年8月16日17时,公安机关向陈寿福宣读刑事拘留决定。

  2007年8月16日11时,深圳警方对陈寿福进行讯问,陈寿福并无任何隐瞒,将全部事实作了说明。

  2007年12月19日,珊瑚虫版QQ侵权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陈寿福一度认罪,一审未宣判。

  2007年12月24日,该案在深圳再度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庭上进行庭辩,未宣布审判结果。陈寿福律师在辩护词中称,对于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系列软件并提供下载行为,腾讯是知情、许可、甚至引导和获益的。

  2008年3月6日,腾讯QQ珊瑚虫案一审第三次开庭,庭审时间不到10分钟,当庭无结果。

  2008年3月20日,腾讯QQ珊瑚虫案一审判决陈寿福有罪,陈寿福当庭表示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上诉。 

  2008年3月25日,陈寿福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