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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剧脸谱作品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日期:2010-07-08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姜山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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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京剧脸谱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演进,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表现方式,在全世界享有盛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而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群体所能主张著作权的客体。但是,不同的个人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创作出来的不同的京剧脸谱作品仍然具有其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相关的创作者有权就其创作的脸谱作品主张著作权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赵梦林选取了272个有代表性传统京剧人物,以正脸画法绘制了这些人物的脸谱,配以文字说明后结集为《京剧脸谱》画册,由朝华出版社出版。被告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灵狮公司)选取了上述画册中的30幅京剧脸谱,为被告上海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上房销售公司)创意制作了一幅扇形广告,每个脸谱代表一个促销楼盘。2000年9月,上房销售公司散发了带有该广告的《易居屋讯》,但在广告文字上略有改动。

原审法院认为:第一,原告对其绘制的《京剧脸谱》画册享有著作权。第二,被告灵狮公司在设计广告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绘制的30幅京剧脸谱,被告上房销售公司作为广告主使用、散发了上述广告,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被告灵狮公司、上房销售公司在《新民晚报》上向原告赵梦林赔礼道歉;二、被告灵狮公司、上房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赵梦林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判决后,被告灵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原告赵梦林的诉讼请求。上诉的主要理由是,社会上广泛流传着与《京剧脸谱》相同的脸谱图案,赵梦林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系争的30幅脸谱作品享有著作权;京剧脸谱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结晶,对脸谱作品确认著作权,将严重限制京剧等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审判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事实并不复杂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但是本案简单的案情中却涉及两个著作权法基本概念,尤其是京剧脸谱作品是否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问题,值得仔细推敲和研判。

第一,京剧脸谱作品是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首先应当确定的问题是原告方请求保护的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一般认为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可见,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首要要件,即:只有作者独立构思、独立创作的作品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则不能形成新的“作品”。判断作品的独创性的标准通常较难把握:作品是否独立完成相对而言难以证实,而作品是否具有、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创作性”则更是一个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本案原、被告的主要争议也就源于京剧脸谱作品的“独创性”问题:被告坚持认为京剧脸谱是我国传统的京剧文化结晶,是历经数百年发展、无数京剧艺术家共同创作的成果,且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仅原告,任何个人均无权对京剧脸谱作品主张著作权,因为京剧脸谱已经形成固定谱式,京剧脸谱作品无须经过独立创作。

应当说,被告的意见虽然看似合理,但其混淆了京剧脸谱艺术和京剧脸谱作品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著作权法意义上讲,混淆了创作素材和作品的不同概念,导致结论的错误。京剧脸谱艺术如同黄山上的迎客松,迎客松本身作为被表达的对象不可能为任何人所主张著作权;京剧脸谱作品如同画家、摄影家以迎客松为题材创作的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均可以形成各自独立的作品并享有著作权。对京剧脸谱的表达方式不是唯一的,京剧脸谱作品就是艺术家以程式化的脸谱图案为基础,通过再创作而形成的新的美术作品或其他类型作品。例如,有些人制作泥塑脸谱,有些人创作蛋壳彩绘脸谱,还有些人用脸谱图案制作成沙雕甚至服装;从以平面绘画为创作手段形成的作品分析,同样绘制京剧脸谱,有人画正脸,有人画侧脸,也有人绘制的脸谱包括胡须和头饰,等等。不同脸谱作品的作者根据其自己不同的创作意图,选择不同的表现方式创作,表达不同的主题和思想感情,只要这些创作是独立完成的,经过了创造性智力劳动,就形成了新的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保护。正基于此,确认京剧脸谱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加以保护,不但不会限制京剧脸谱艺术的继承和发展,反而有利于鼓励京剧艺术家的艺术再创作,有利于京剧脸谱艺术的创新、繁荣和发展,有利于对类似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本案中,原告赵梦林绘制的京剧脸谱作品虽然与京剧脸谱素材本身比较接近,但其采用较为独特的正脸画法,从传统京剧人物中选择了272个,对其脸谱进行重新绘制并结集出版,这些脸谱作品具有独创性,是一种再创作,形成了新的美术作品,因此赵梦林有权对这些京剧脸谱作品主张著作权。

第二,灵狮公司使用脸谱作品的行为是否侵权。根据著作权法“允许复制表达对象但禁止复制作品表达”的作品保护原则,京剧脸谱艺术本身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灵狮公司以京剧脸谱代表促销楼盘设计制作的房地产广告不失为一个优秀的广告创意。如果灵狮公司自行组织创作人员选择相应的京剧人物并绘制出楼盘用在该广告上,其行为将无懈可击,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但是,灵狮公司所使用的30幅京剧脸谱图案却是选自赵梦林享有著作权的《京剧脸谱》一书并原封不动地用之于系争广告制作,亦即复制了他人独创的表达方式,其行为无疑侵犯了赵梦林对这些作品享有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