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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秩序须规范,网络竞争应有道

日期:2019-09-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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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烈市场竞争下,互联网平台之间如何通过公平、有序竞争推动行业健康长远发展,而非只为自家企业牟利?”“互联网平台的限定交易(俗称‘二选一’)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具有哪些危害?”“网络不正当竞争涵盖哪些行为,如何在知识产权视野下,推动互联网的公平竞争?”9月6日,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的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之网络不正当竞争与网络侵权分论坛上,近百名来自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及互联网企业的法务负责人等代表就上述焦点问题展开了热议。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随着互联网企业竞争的加剧,各类不公平竞争行为屡屡发生,这不仅涉及商业道德和准则问题,还有可能违反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如何在尊重知识产权的框架下,通过提高服务、加强平台治理与自治等方式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就成为会上讨论的重点。


激烈竞争带来新型问题


如今,互联网经济已进入平台制胜的时代,客户资源、点击量和用户停留时间等资源成为各大平台争夺的焦点,为最大可能争取客户的信赖并形成有效的购买力以及在此基础上维持客户的粘性,互联网平台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也由此引发多种形式的不公平竞争现象。


国务院反垄断专家咨询组成员、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分析,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形态大体分为商业模式竞争(以吸引和赢得客户为目的)、数据驱动的竞争(以更好服务客户为目的)、差异化竞争(以抓住客户消费兴趣点为目的)和综合化(生态系统)竞争(以满足客户多重需要为目的)等,而这些竞争形态有可能涉及多种竞争法问题,比如,商业模式竞争会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平台之间的综合化竞争不仅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问题,还会导致限制竞争,由此引发“二选一”问题。“实体经济中的限定交易(即常说的独家交易)有其合理之处,比如,可以减少谈判成本、减低不确定性、避免竞争对手‘搭便车’等。但在互联网经济体系下,限定交易则具有单方强制、市场封锁、常态化、复杂化和强制性等特点,有悖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有悖于互联网的开放、包容和创新。”王健表示。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同样指出互联网平台出现的“二选一”问题是需要关注的不公平竞争现象。在她看来,商户一般都愿意在多个平台销售产品,一是增加销售机会,二是通过平台竞争得到好处;消费者同样希望在多个平台之间自由选择,因为平台竞争可以降低价格,改善服务。但互联网平台的“二选一”多是经济体量和技术占优势地位的平台强迫商户的行为,其后果会导致商户放弃较小的平台,这不仅会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平台,而且也会消除新企业进入平台市场的途径。“考虑到‘二选一’的负面影响,这种损害商户、消费者和损害竞争的行为不应当继续下去。”


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总监郑慧媛同样认为“二选一”行为会对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后果。她指出,以“二选一”为代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具有隐蔽性,而且从电商平台蔓延到其他类型网络平台。在国外已有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超级平台进行处罚的案例,但遗憾的是,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业界存有争议,目前尚未出现一个公司或者一个市场主体被认定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案例或司法案例。


完善法律促进公平竞争


对于业内出现的各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予以规制进而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公平有序竞争,与会嘉宾也各抒己见。


比如,对于业界关注度较高的“二选一”问题,王健提出,在外部监管加强介入的同时,竞争法的适用也需要提速。依据法理,可以适用于限定交易行为的竞争法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各省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以及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四条。其中,电子商务法的适用急需跟进,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的适用要激活;反垄断法的适用则需在适当的时候发挥其破局的作用。


王晓晔则建议,鉴于电子商务因为“二选一”存在着两种争议,应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解决。比如,平台间的争议可适用于反垄断法,司法实践可参考美国司法机关诉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公司一案;对于商户与平台之间的争议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法,建议完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借鉴欧盟制定《P2B条例》(platform-to-business,平台到企业监管)。“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因此,推动相关案例的判决或对解决此类争议有所帮助。”王晓晔表示。


此外,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黄武双看来,要规制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需要对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然后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不当有奖销售、利用网络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等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对于未构成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需要对涉及的保护目标、竞争者、商业行为、利益等构成要件进行仔细分析。其中,在对利益的确定上,可借鉴各国已类型化法益,调查统计民意,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或者交由“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等讨论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与会人员提出要规范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各大平台加强自治,优化服务、提供差异化竞争至关重要。其中,拼多多创立的消费者赔付金制度被众多与会者所关注。据拼多多高级法务总监王坚介绍,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商家在线签署协议入驻拼多多,承诺遵守各项平台规则,对于违规商家,平台设计了“假一赔十”“劣一赔三”“违规发货赔付”等赔付规则。该规则确立后,在平台业务数据和商家数量迅猛增长的情况下,商家涉案数量急速下降,极大提高了平台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