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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划向彼岸的渡船

日期:2024-04-02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 作者:曲三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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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文学和艺术作品成为一种产权的对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对于历史上出现过的众多先哲们而言,形成今天这样的局面,恐怕是他们始料不及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那么多蜚声中外的文学巨匠和艺术大师,除非他们是出身豪门,或者为贾为宦, 不然的话,如果只靠卖文鬻字来图谋生计,恐怕大多难逃穷愁潦倒的命运。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西方世界如梵高,其画作足以惊天地,泣鬼神,可是在其活着的时候,却是贫病交加,四处流浪,经常食不果腹;中华文化如曹雪芹,虽然“杰作《红楼》遗千古”,可惜他在世时,却过着蓬窗漏牖,瓦灶绳床,“冬暖而儿号寒,年丰而妻啼饥”的生活。论这些人的才华,可以车载斗量;论这些人的成就,足以烁古震今。然而,他们几乎没有例外地是:生前穷愁潦倒,死后才得以成名。可见, 在当时,文学和艺术充其量不过是点缀世俗生活的繁花枝叶,而不是赖以为生的基干根本。


不知是从何时开始,文学和艺术被披上了产权的外衣,竟如楼屋车船、柴米衣饰一样可以自由买卖。出现这样的状况,恐怕不能用简单的逻辑去概括,隐藏其后的一定会有无比复杂而深刻的原因。在我看来,这种时代的变化应该是历史蜕变过程中的累积现象,既不能归结于某个卓世高人的思想灵光,也不能归功于某位英明君主的卓识政绩。在今天叙述历史时候,英国300年历史的《安娜法》也好,中国10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也罢,都只不过是镌刻在历史界碑上的一个标识:要么被用来标志一个时代的终结;要么被用来揭示另一个时代的肇始。


作为文学产权的著作权一定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这一点早已为历史的经验所证明。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从根本上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文人工匠们完全可以凭借科学技术为其提供的先进方式为自己制造扬名立万的机会;与此同时,文学和艺术作品也为自己找到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无限商机。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节点上,文学和艺术创作已经不仅仅是对精神世界的追求,而且还是对物质利益的追逐。从雕版印刷到数字传媒,只有在今天,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十年寒窗无人问, 一举成名天下知”。


商品经济社会为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几乎同样的模式:即用自己的劳动去“等价”地换取他人的劳动。在这样的劳动交换过程中,著作权所扮演的角色不过是一种精神财富的外壳,因为,只有把精神财富装进著作权的外壳里去,劳动交换过程才具备了具体实在的内容。当然,也可以把著作权理解为是一种资源分配的方式,或者是利益分配的工具。如果这个前提能够成立的话,那么,著作权便逻辑性地具有了价值评判的功能。也就是说,究竟应该依照什么样的价值标准或取向去为精神财富打造一个合理的产权外壳。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文学和艺术作品是智力活动的产物,然而,如果只是“尘归尘、土归土”,让思想的成果永远停留在形而上的世界中,那么,也就不会发生像今天这样的“著作权烦恼”了。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精神世界从来都抵挡不住物质世界的诱惑,或迟或早都会俯下身来屈从于物质世界的驱使。对于文学艺术创作而言,从神圣的精神殿堂走入世俗的物质世界,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也正是在这惊鸿一瞥的转身之际, 才能让我们窥见到隐藏在文学艺术华丽外表之下的利益胴体。其实,发现这样的事实大可不必唏嘘,较之先辈们“高尚”的精神境界,今天的我们已经变得非常世俗,因为,我们更愿意把五花八门的商业标签贴在各种各样的文学艺术作品上面,然后,把他们放到市场上去称斤论两。


可惜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并不是中国传统社会自发生成的产物,而是从西方社会移植过来的东西。也正因如此,它浑身上下都充斥着“洋的味道”。这样讲的意思并不是要贬低我们的文化传承,五千年文明毕竟是人类历史上辉煌的一页。叹只叹我们的老祖宗生不逢时,没有赶上知识产权的好年代,不然的话,随便把“四大发明”拿出一样来卖给洋人,岂不是可以赚个钵满盆满?相形之下,西方人却显得比我们聪明得多,当他们在科学技术和文学产业上遥遥领先的时候,便整出个知识产权的“大阴谋”,硬是逼迫整个世界的人都要去为那“莫须有”的东西买单。如果你不情愿,他们就会不择手段地强制你去那样做。当然,以这种愤世嫉俗的心态去看待著作权问题,难免有失偏颇,因为,命运有轮回,西方国家今天的成就或许就是我们明日的辉煌,待到知识产权变得与我们须臾不可离异的那一天,西方人将情何以堪呢?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种认知,我才不会把著作权看得无比高大神圣,当然,更不会把它当成人类社会追求的理想目标。在历史的长河中,著作权不过是帮助我们划向彼岸的渡船。如何把这条渡船打造得尽善尽美,将它设计得既合理又安全,让每位乘客都感到舒适且安心,这才是我们必须要加以关注的重点。从这种意义上说,是需要把著作权还原到其本来面目的时候了:著作权属于方法论而不是本体论的范畴,它仅仅是作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一种工具。因此,我们必须采用一种理性主义的态度去对待它,即以人的本性为内核,以公平正义为尺度,以促进社会进步为导向,对著作权进行合理的架构。唯其如此,才不至于任其沦落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一群人对另一群人进行盘剥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