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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综述

日期:2024-06-28 来源:知产前沿 作者:孙那 王雅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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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 加拿大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现状综述

(一) 《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签订前的保护模式

(二) 《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二、 《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对加拿大地理标志保护的改变

三、 总结


一、加拿大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现状综述


加拿大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加拿大《商标法》和《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中。加拿大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两类地理标志保护客体:第一类是葡萄酒和烈酒,加拿大对葡萄酒和烈酒提供专门保护,该定义与TRIPs协议的第22.1条的内容基本一致;第二类是其他产品和服务,加拿大《商标法》规定其他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获得保护。


(一)《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签订前的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可以划分为以欧盟为代表的的强保护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弱保护模式。加拿大作为移民国家,建国时间短、本土产品少,尚未形成深厚的地理人文环境,当地的产品更多属于“现代化产物”,与地理位置、风土人情的关联性并不强。因此,加拿大与美国一样,不强调产品与产地之间的关联性,弱化地理标志保护,主张用普通的商标手段进行保护。[1]


《全面经济贸易协定》签订前,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加拿大为了满足TRIPs协议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主要采用以《商标法》为主的保护模式,具体规定了对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保护条款,而其他产品与服务则通过普通的证明商标来保护。


(二)《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在经历了多年的谈判和“比利时瓦隆区风波”[2]后,欧盟和加拿大于2016年10月30日正式签署《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该协定于2017年9月21日生效。对加拿大而言,这一协定的签订有助于减少对美国的依赖,加强与欧盟之间的往来,对加拿大地理标志的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协定回答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三个关键问题:第一,是否需要扩大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第二,如何处理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关系;第三,如何看待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关系。[3]


二、《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对加拿大地理标志保护的改变


第一,加强对地理标志的海关保护措施。在加强保护措施方面,首先,《全面经济贸易协定》扩展了边境安全措施的范围。根据规定,如果进出口的货物并非源自指定的地理标志所属领土,或者该货物并不是根据该地区的法律法规生产的,则带有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货物将会被禁止进出口。其次,《全面经济贸易协定》扩大了加拿大边界安全措施援助要求以涵盖地理标志,如果权利持有人已经申请参加了援助要求流程,那么海关人员将会在边境扣留可疑的假冒商品。货物被扣留后,地理标志负责人可以在法院对涉嫌假冒商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之前这一流程仅适用于注册商标所有者。


第二,提高地理标志认定标准。《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中地理标志章节第20.16条对地理标志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定义。该定义不仅强调农产品或食品标志必须源自于成员国领土或其境内的某一特定区域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声誉及其他特性也要与其地理来源的属性相匹配。[4]在第20.26条第二款中,《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对产品类别作出了解释,并明确了这些产品类别属于附件20- C[5]内列出的22类产品。第20.17条则进一步阐明了本章节适用于附件20- C列出的产品的地理标志。附件20- C中具体列出的产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新鲜、冷冻和加工的肉类、干腌肉、啤酒花等22种产品。


第三、扩大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此前,《商标法》仅对葡萄酒和烈酒提供保护。《全面经济贸易协定》第20.19条中第2(a)分段将加拿大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从葡萄酒和烈性酒扩展至食品与饮料,使得地理标志的高水平保护扩大到农产品和食品,包括奶酪,干腌肉和醋等。附件20-A第A部分列出了受保护的172个标志,Feta(菲达奶酪)、Roquefort(洛克福蓝纹奶酪)、Camembert de Normandie(诺曼第·卡门贝尔奶酪)等知名标志包括在内。


未包含在内的其他地理标志的申请必须得到负责部长的批准,然后进行公布。除此之外,《加拿大-韩国经济增长与繁荣法》(Canada–Korea Economic Growth and Prosperity)中所规定的韩国地理标志也被纳入其中。


《全面经济贸易协定》详细规定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范围,不限于农产品和食品领域,还通过附表形式对适用的产品类型进行了具体说明。虽然相比于TRIPS协议,《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还是有限,工业品和手工制品的地理标志也不受加拿大法律的保护,[6]但第20.19条中第2(a)分段的规定已然使加拿大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取得了一个很大的进步,从而初步实现了欧盟将葡萄酒和烈性酒的高水平保护扩展到农产品和食品的谈判目标。


第四,允许欧盟追回地理标志。欧盟和加拿大一直在为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关系做出努力。加拿大和欧盟曾于2003年达成一项针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贸易,这一贸易的签订促使加拿大将《商标法》下规定的大约23个通用名称删除。与2003年达成的贸易不同的是,《全面经济贸易协定》条款中将追回的通用名称标记为星号产品,并区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产品,针对不同星级的产品给予不同措施的保护。[7]


第五,为了更好的兼顾在先使用人的权利,欧盟同意对在先使用人的权利给予保护。《全面经济贸易协定》条款中对地理标志的在先使用保护针对星级进行了区分。针对一星产品,在先使用人只要在《全面经济贸易协定》签订前使用了该名称,就可以在加拿大继续使用;而二星、三星产品则需要在《全面经济贸易协定》签订前使用满五年、十年,在先使用权利人才可以继续使用,《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中也对特定产品做出了例外规定。此外,协定还为未达到以上三个合理使用档次的生产者提供了5年的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对地理标志的使用不视为侵权。[8]


三、总结


《全面经济贸易协定》的签署结束了欧盟与加拿大长期的地理标志纠纷。最著名的如“帕尔玛火腿案”,意大利帕尔玛火腿(Prosciutto di Parma)的原产地名称将与加拿大枫叶公司目前持有的“PARMA”品牌并存,从而解决了这场持续20多年的纠纷。《全面经济贸易协定》的达成对于欧盟和加拿大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欧盟与加拿大的互相合作既加强了加拿大本地的地理标志保护,使加拿大从“弱保护”模式发生转变,促进加拿大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又促使了欧盟之间的交易往来,2020年9月14日,我国与欧盟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简称《协定》),该协定将为双方的地理标志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有效阻止假冒地理标志产品。加拿大的地理标志保护发展历程有助于我国进一步了解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新动态,并且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完善可以借鉴加拿大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改革经验,结合本国国情,进一步探索体现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注释


【1】Carla 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under the WTO/ trips agreement: 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the extension of the additional protection (article 23) beyond wines and spirits[J].Perth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19,141-153.


【2】2016年10月21日,在比利时瓦隆大区议会的投票表决中,该区域的议员否决了欧盟与加拿大的《综合经济贸易协定》(简称CETA)的签署,瓦隆大区的坚决抵制使协定的未来岌岌可危。


【3】杨崇慧.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地理标志规则及对中国的启示[D].暨南大学,2020.


【4】赵小平.欧盟与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中的地理标志条款研究[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3):73-80.


【5】附件20-C中的产品类别具体包括:新鲜、冷冻和加工的肉类,干腌肉,啤酒花,新鲜、冷冻和加工的鱼制品,黄油,奶酪,新鲜和加工的蔬菜产品,新鲜、加工的水果和坚果,调味香料,谷物,制粉工业产品,油籽,从植物中提取的饮料,油和动物脂肪,糕饼等烘焙食品,意大利面,鲜食及加工橄榄,芥末酱,啤酒,醋,精油,天然树胶和树脂-口香糖等共计22类产品


【6】郭可为.欧加自贸协定的影响[J].中国外汇,2016,(22):76-77.


【7】“星号产品”指的是欧加CETA附件20-C产品类别中带有“*”的产品。


【8】Contreras H A. An Analysis of Fair Use and GIs in the Transition from NAFTA to USMCA[J]. MIPLC Master


【9】Thesis Series (2017/1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