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泰国于1999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lant Varieties Protection Act,B.E. 2542 (1999)),以履行其在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知识产权承诺。目前,泰国还未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未能加入的原因是泰国《植物品种保护法》中的条款与UPOV公约1991年文本不一致。泰国于2010年以来一直尝试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法》,2017年新修正案草案在网上征求公众意见(http://info.doa.go.th/rubfung/pvp/)。目前,尚不清楚这项新的修正案草案何时或是否会颁布。本文主要对1999年颁布的《植物品种保护法》进行介绍。
泰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管部门是农业和合作社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旨在激励植物育种以及植物和种质的保护。该法将植物品种分为4类,包括本地国产植物品种、野生植物品种、一般国产植物品种和植物新品种。本文主要讨论植物新品种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委员会,由农业和合作社部常务秘书担任主席,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国内贸易司司长、知识产权司司长、渔业司司长、皇家林业司司长、农业推广司司长、国家基因工程与生物技术局局长、泰国传统医学研究所所长、植物园组织主任以及由部长理事会任命的12名相关人员担任委员。在这12名成员中,其中 6 名必须为农民,1名来自教育机构植物育种领域的学者,1名来自教育机构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学者。2名来自农业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的非盈利性非政府组织,2名来自植物育种和繁殖相关协会。农民委员必须具有植物新品种保护、开发和利用经验,由各地农业团体、俱乐部、协会、农民团体或者农业合作社提名产生,每个地区至少有1名农民委员。委员会负责向部长提出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建议并制定相关法规,对植物新品种生物和环境安全影响审查和评估机构进行认定。
泰国植物育种者可以注册植物新品种。总部设在泰国的法人被视为泰国实体。对于非泰国植物育种者或外国实体,如果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缔约方国家的国民,则可以根据该法寻求保护,目前该协议是泰国唯一加入的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或条约。
由于该法还规定了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具体规则,因此为商业研究目的收集或采集野生植物品种的人必须取得农业和合作社部的许可并签署利润分享协议。根据协议采集的品种所产生的收入将进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基金,用于植物保护。
可注册的植物新品种必须是与其他品种存在明显的不同,即新颖性,且该品种特定特征被证明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通过DUS测试)。新颖性是指该品种在提交申请之前尚未进行商业开发,或如果该品种已提交植物品种保护申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一旦注册,权利人就拥有生产、销售、分销、进口、出口或拥有“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唯一权利。该法案还规定了对这些专有权的限制,包括将受保护品种用于教育、学习、实验或研究。
植物新品种权的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对有效期解释如下:1)自种植其繁殖材料之日起需要不超过2年的时间能结出预期的果实的植物,其保护期限为12年;2)自种植其繁殖材料之日起需要2年以上的时间才能结出预期的果实的植物,其保护期限为17年;3)能够作为树木利用且需要2年以上的时间才能结出预期的果实的植物,其保护期限为27年。
对于通过基因改造获得的植物新品种,只有在农业部或植物新品种保护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经过环境、健康或公共福利安全评估,才能登记为植物新品种。
虽然许多其他国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涵盖所有属和种,但并非所有植物品种都有资格受到泰国法律的保护。农业和合作社部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门会不定期公布可以受到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名录。未进入保护名录的植物品种寻求保护时,需要寻求当地法律顾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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