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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商标和版权侵权民事诉讼案的管辖法院

日期:2016-05-12 来源:www.mondaq.com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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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印度提起民事诉讼时,原告一般可在以下两个诉讼地做出选择:(1)被告的实际和自愿居住地、业务经营地或个人工作地;或(2)案由的完全或部分发生地。在被告为公司/企业的案件中,诉讼地通常为业务经营地。 

  但是,在商标和版权侵权案中,印度原告还有第三种选择(1999年《商标法》第134条以及1962年《版权法》第62条有相应规定)。这此类案件中,原告可向原告实际和自愿居住地或业务经营地或个人工作地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规定是为了减轻商标版权侵权原告的负担,原告无需向遥远的或好几个侵权发生地提起诉讼。因此,这是一个有利于商标和版权持有人的条款。 

  德里高等法院近期在对Ultra Home Construction案件的判决中解释了这条与商标和版权所有者有关的条款,并阐述了相关法律立场,尤其是原告为一家总部/注册办事处/主要办事处与分公司/下属机构所在城市不同的公司/企业的情形。德里高等法院还澄清了印度最高法院在Sanjay Dalia案件中制定的规则。

  Ultra Home Construction案件 

  根据德里高等法院阐明的法律立场,遭遇商标或版权侵权的原告在决定在哪提起相应民事诉讼时必须遵从以下4种情况之一:
  情况1:当原告只有一个办事处(注册办事处/总部/主要办事处),无论案由发生在何地,诉讼必须提交给其办事处的管辖法院,即必须在其唯一办事处的所在地提交案件。
  情况2:当原告的主要办事处在一个地方,下属办事处在另一个地方,案由发生在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必须在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提交案件。原告不得在下属办事处的所在地提交案件。
  情况3:当原告的主要办事处在一个地方,下属办事处在另一个地方,案件发生在下属办事处的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必须在下属办事处的所在地提交案件。原告不得向主要办事处的所在地提交案件。
  情况4:当原告的主要办事处在一个地方,下属办事处在另一个地方,案由发生在第三个地方,即案由既没发生在主要办事处的所在地,也没发生在下属办事处的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必须在主要办事处的所在地提交案件。原告不得在下属办事处的所在地提交案件。 

  因此,在商标和版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在选择诉讼法院时应考虑以上4种情况。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