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专家谈关于版权的5个误解
《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便是虽然思想无法获得保护,但是思想的原创表达形式却可获得保护。
第1个误解——思想可以根据《版权法》来获得保护
《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便是虽然思想无法获得保护,但是思想的原创表达形式却可获得保护。例如,一直以来,外星生物拜访地球的概念一直让很多人感到着迷。这样一种概念让以外星生物为特征的创意内容随后以各种形式不断涌现出来,这包括电影《ET外星人》中和蔼的外星生物以及电影《第九区》中外星“大虾”等等。上述这些外星生物的创作者既不能就外星生物登陆地球的概念主张版权,同时也不能阻止其他人继续制造出以此概念为特征的内容。但是,特定外星生物的描绘可作为核心概念的原创表示形式,而且这些外星生物的视觉外观或口头语的元素也是可以拥有版权的。
第2个误解——只要存在其他类似的作品就可以起诉其侵犯版权
在一个充满无数创新思维以及各地文化不断一体化的世界中,大量电视节目、小说以及歌曲等等拥有惊人的相似元素。这些内容能否共存?
例如,在2012年上映的电影《泰迪熊》中,秉承享乐主义的主角泰迪颠覆了很多天真无邪小朋友眼中的泰迪熊形象。但是,更令人感到吃惊的是,这个形象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这是因为早在2009年,另一个名为查理的泰迪熊就已经以一种放荡不羁的形象出现在视频网站(Youtube)上。
就此,查理的版权所有人向电影《泰迪熊》的创作者提起了诉讼,表示该部电影中泰迪这一角色的视觉肖像是对查理的模仿。不过,电影《泰迪熊》的创作者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证明剧中泰迪的角色是独立创作出来的而不是模仿查理。根据上述证据,这起诉讼最终以查理的版权所有人撤诉而画上句号。
在新加坡,即使某件作品与早先出现的其他作品拥有某些相似的特征,但是只要能够证明该作品是独立创作出来的,这件作品便不会构成对早先版权作品的侵权。当事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司内部备忘录或调查。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可以宣称原告人与被告人的作品均源自于另一个不具有版权的作品(诸如,版权已经过期的老作品)。
第3个误解——作品的创作者通常便是版权所有人
在相对比较简单的情况下,谁创造出原创作品谁便是版权所有人。但是,这里也需要提到一些特殊情况:
在受雇期间创造出的作品
如果某位雇员在其受雇期间创造出了文学、戏剧或者艺术作品,那么其雇主将自动拥有该名雇员作品的全部版权。不过,雇员与独立合同方之间的区别通常不是很明显。而从雇主的角度来讲,其应该在合同中详细制定出相关保障条款,从而确保知识产权能够妥善地转让至该雇主。
记者在受雇期间创作出的作品
此外,根据新加坡当前的版权制度,那些受雇于某家报社或者杂志社的个人所创作出的原创作品也属于上述特殊情况之一。因为雇主将自动拥有该作品在其报纸或杂志中的发行或者再版利。由此可见,相关作者将无法在其他报纸或杂志上再次发行这些作品,而是只能选择在其他地方公开(例如,在作者个人网站上)或者将文章改编成漫画形式。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即便作者这么做,其仍然要以相关合同中的规定为准。
委托作品
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某人(即,作者)受另一方(委托方)的委托来创作一件作品,那么该作者将自动成为该作品的版权所有人。但是,如果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中规定要将作者的所有权转让给委托方,那么该作品的所有权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4个误解——必需要在新加坡注册版权
实际上,人们并不一定需要在新加坡注册版权。因为与商标、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不同,原创作品会自动拥有版权。这表示在创作出原创作品之时,该作品的所有人便已拥有发行、复制作品等一系列权利。
此外,版权所有人将有权对任何侵犯自身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而且这种权利无需在新加坡有关机构或者法院中进行认证或备案。
第5个误解——只有作品版权的合法所有人才可以使用©这个标志
大多数人对于©这个标志都是相当熟悉的。在实务中,©这个标志往往代表着作品受版权保护。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使用©标志的人便是真正的版权所有人或者就有关客体拥有任何权利。而且实际上,即便没有出现©这个标志,这也不代表有关客体无法受版权保护。
不过不管怎样,标志©都是用来明确告知第三方,该标志的使用者正在根据《版权法》来主张对于作品的保护。而且,这也能在侵权方以“不知情”作为其版权侵权行为的辩护理由时,更好地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利益。毕竟在法院判决侵权方赔偿原告方有关损失时,侵权人的“不知情”借口也能对赔偿金额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标志©的使用可作为一种战略工具,侵权人随后必然无法再狡辩自己“从不知道有关客体受到版权保护”。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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