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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解决著作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实践

日期:2020-04-1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阮开欣,赵宇琦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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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排他性权利,能够控制作品的利用;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则可促进信息和知识的传播。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作者结合近期欧盟法院的两例判决,对新闻自由能否超出法律明文规定成为一项著作权例外进行了探讨,希望能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启示。


著作权赋予了权利人对作品的排他性权利,同时为了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共享,规定了新闻报道和适当引用的权利例外与限制,以此平衡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


2001年欧盟颁布的《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著作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指令》(下称指令)在第五条以穷尽式列举的方式对著作权权利例外与限制作出了规定,但此种规定方式缺乏一定的灵活性。近期,德国法院在审理丰科传媒(Funke Medien)案与明镜在线(Spiegel Online)案时就权利例外,特别是新闻报道和适当引用的权利例外的具体适用问题向欧盟法院申请初步裁决。本文将就这两个案例做详细分析,以探讨新闻自由与著作权保护的辩证关系。


新闻报道引发著作权争议


丰科传媒案和明镜在线案都是有关新闻报道的案件。丰科传媒案涉及到德国政府每周制作的军事状态报告(即国会简报,Parliament briefings),国会简报会被呈报给德国国会和国防部,同时德国政府会将国会简报的概述(即公共简报,Public briefings)向公众公开。2012年9月27日,丰科传媒未经许可从其他渠道获取并在其网络平台上发布了部分国会简报的内容。原告德国联邦政府认为丰科传媒未经许可获取并传播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报告,侵犯了其合法权利,遂向德国科隆地区法院起诉。被告主张涉案报告属于著作权权利例外的范畴,故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德国科隆地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不服,上诉至德国科隆高级地区法院,德国科隆高级地区法院维持了原判,最后案件上诉至德国最高法院。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13年9月20日,明镜在线在评论德国政客沃克·贝克政治观点的文章中,通过超链接的方式引用了贝克的政论文章。贝克认为虽然其曾经将这篇文章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过,但一直拒绝将这篇文章在其他媒体上发表,明镜在线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其对这篇文章的著作权,贝克遂向德国某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即使被告是为了时事评论,但被告未经许可完整地引用了其文章,仍然侵犯了其著作权。该地区法院以及上诉法院都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同样该案也上诉至德国最高法院。


这两个案件主要涉及到指令第五条第3款(c)(d)项规定的有关新闻报道和适当引用的权利例外规则,其中,(c)项规定“报刊复制、向公众传播或提供有关当前经济、政治或宗教方面的已发表的文章或广播作品或其他同类性质的客体,条件是没有明确的保留,且应指出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或与报道的时事有关,其使用程度以正当提供信息的目的为限,并应指出来源,包括作者姓名”;(d)项规定“为了批评或评论的目的而引用,条件是有关的作品或其他客体已经向公众合法提供并应指出来源,包括作者姓名,除非结果表明指出来源是不可能的,其使用以引用的特定目的为限,应符合公平惯例”。


德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这两个案件时发现,上述法条适用空间有限,欧盟对其解释不够明晰。因此,基于上述两案的事实,德国最高法院将两个案件同时向欧盟法院申请初步裁决。2019年7月欧盟法院对此做出判决,以为这两个案件存在同一个争议焦点,即欧盟人权宪章规定的新闻和信息自由的基本权利是否能够超出法律明文规定,成为法定以外的一项著作权例外。除此之外,欧盟法院还在明镜在线案中进一步对“适当引用”权利例外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解释。


新闻和信息自由的有限适用


对于两个案件的共同争议焦点,欧盟法院作出的回应类似,认为欧盟人权宪章第十一条规定的新闻和信息自由不能成为超出法定权利例外的其他理由。


首先,欧盟法院认为指令规定包含了欧盟人权宪章第十一条规定新闻自由的保护的考量,且指令整体体系是完整的。根据指令引言,其立法目的在于协调各成员国在有关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方面的法律,为作者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并保证国内市场的正常运转。除此之外,指令旨在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其中包括了欧盟人权宪章第十七条规定的含有著作权及相关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与第十一条规定的基于新闻和信息自由对受保护客体的使用的基本权利。同时指令第五条第3款(c)(d)项就是具体保护使用作品的一方通过新闻自由这项基本权利对抗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排他性权利的规定,该规定也明确了“其使用程度以正当提供信息的目的为限”“为批评或评论的目的而引用的”判断标准,体现了保护人权宪章规定的新闻和信息自由的意图。指令还规定了第五条第5款以平衡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即要求例外和限制不得与作品或其他客体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指令允许各国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对例外和限制规定进行符合国内实际情况的细化。信息时代指令的说明备忘录明确指出,考虑到经济发展,指令中例外与限制规定并没有作出细节适用上的规定。也就是说,指令允许各成员国根据国内具体情况进行细化,但是必须满足以下四点要求:第一,各成员国在国内实施的过程中必须符合指令明文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欧盟基本原则,特别需要考虑比例原则,即各成员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符合保护新闻自由的目的,且不能超过必要的程度;第二,指令序言1至9中明确了指令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作者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并保证国内市场的正常运转以及各国著作权保护的协调,各国在实施指令第五条第3款时自然不能违反指令的立法目的;第三,指令第五条第5款作了“三步检验法”的兜底规定,各国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应当符合此条规定;第四,各国实施该条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在受欧盟法律秩序保护的各项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


最后,基于以上论述,欧盟法院认为指令内部体系完整,各国如果超出法定权利例外和限制而规定其他例外项减损作者著作权,则会损害欧盟著作权及相关权的协调以及法律的稳定性。正如指令引言31所述,对某些行为的例外和限制的现存差异会对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内部市场运行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引言32也要求各成员国应当就这些例外和限制的适用达成一致。如果各国都允许自由地超出明文规定的例外和限制而使用,则这种法律一致性就不能得到保证。


基于以上考虑,欧盟法院认为即使是基于新闻和信息自由的基本权利的考量,也不允许各国超越指令第五条第2、3款的规定减损作者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对“适当引用”例外的具体适用


除上述两个案件共同讨论的问题之外,法院还在明镜在线案中进一步讨论了指令第五条第3款(d)项有关“适当引用”的具体适用。对于该条的适用,德国最高法院在明镜在线案中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以超链接引用完整的文章是否符合法条中“引用”的要求;第二,“已经向公众合法提供”应当如何理解。


对于第一个问题,欧盟法院认为指令并没有明确“引用”的具体内涵,因此该概念应当结合日常用语的含义和立法背景进行理解。“引用”是指,为了进行说明、表明一种观点或者进行信息比对而使用他人内容的行为。第五条第3款(d)规定和“引用”的概念都没有要求引用作品必须与时事评论部分不可分离,因此使用者可通过超链接的方式引用他人作品。超链接是互联网常见的引用方式,通过超链接引用信息对于在互联网环境中表达观点和进行信息交换十分重要。这种理解与保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转的立法目的相一致,也没有违背指令进行新闻自由和著作权利益平衡的立法目的。另外,只要使用人的观点表达与引用的内容之间建立起直接、紧密的联系,如指令第五条第3款(d)项中所说,使用人对受保护内容的使用是以进行评论或分析为目的,则对作品引用内容的多少并不重要。


对于第二个问题,指令规定,只有当作品或其他客体已经向公众合法提供时,权利例外和限制才能适用。欧盟法院认为重点在于“合法”的方式,只有提供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才属于“已经向公众合法提供”。基于此,欧盟法院指出如果作品或者其部分已经通过权利人合法授权或者法定许可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则此种情况属于“已经向公众合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