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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专局更新《专利检索和审查指南》

日期:2016-11-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第117期 作者:米开拉·莫迪亚罗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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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任庆涛

该指南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专利授权和异议程序中的手续审查
专利检索
实质性审查的程序方面
异议程序,以及限制/撤销程序
欧专局各诉讼阶段的一般性程序问题指南
欧洲专利除专利性之外,还需要满足的其他要求,例如:发明的单一性、披露的充分性、清晰度以及优先权等
专利性,尤其包括专利性的排除、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工业应用等
修订和修改,包括可采性问题和内容添加问题

新版指南在以上所有方面都有修订和更新。例如, 

新版指南的手续审查部分在修订后,纳入了与摩尔多瓦共和国签署的验证协议(该协议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
其次,作为原则之一,新版指南必须反映近期的主要欧专局案例法。有鉴于此,依照扩大上诉管委会(欧专局的最高审级)以及其他欧专局上诉管委会的近期裁定,新版指南进行了各种修订。
再次,新版指南还变更了在欧专局异议程序过后,修改专利的正式取得程序。
最后,根据欧专局的PACE方案,新版指南还反映了欧洲专利申请在要求加快检索和审查时的申请条件的变化。根据PACE方案,申请人希望加快检索和审查的,必须单独提交两份PACE请求:一份在欧专局检索启动之前提交,另一份在申请案被移交欧专局审查部时提交。

新版指南还包括两个全新部分。 

第一个部分是关于审查部或异议部的公平性问题,该部分规定:当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如果其在该案件中拥有个人利益(主观原因导致的偏袒性)或者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怀疑审理者存在偏袒性(客观原因导致的偏袒性),则该人不得参加案件审理。
第二个部分更为重要,该部分是关于计算机实现的发明成果的权利要求,即涉及计算机、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可编程设备的权利要求。该等权利要求给人的第一印象是,申请人主张的一项或多项功能都是通过计算机程序来实现。该新增部分包含两种情况:全部方法步骤都能够通过一般性数据处理手段完全实现,以及方法手段的实现需要使用特定的数据处理手段和/或额外的技术设备,并且该数据处理手段和/或额外的技术设备构成关键功能。

最后,在新版指南中,有关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的修订和修改的部分已经彻底修改,现在明确了对欧专局案例法的措辞和援引。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新版指南还反映了欧专局系统用户的评论和建议。该做法自然地提高了新版指南对于申请人更具价值,并且使得欧专局系统在整体上更加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