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德国外观设计制度 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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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对比的背后显示出我国工业设计在逐渐发展壮大,向外提交专利申请、参与国际竞争已经成为我国申请人较为关注的内容。德国作为世界先进的工业大国,已成为我国申请人主要的申请国家之一。因此,我国申请人有必要了解德国外观设计的基本制度以及相关情况,这将有助于我国申请人更好地开展专利布局。
审查制度演变
德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对世界各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日本、瑞士、荷兰等国。其中,日本的意匠法就是由德国的外观设计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注册法衍生而来。我国的外观设计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德、日两国的法律。虽然各国采用了注册、实审或者初审等不同的审查模式,但目的、效果基本一致。
德国外观设计注册法于1876年制定,在10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主要经历了1986年、1998年、2004年和2014年4次修改。其中2004年6月1日生效的外观设计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德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修改,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进行了较大变革,其条款也由17条增加到67条。而在2014年的修改中,德国则对外观设计的名称、无效程序、申请和展会保护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以简化相关流程。目前,德国采用的是注册外观设计,申请时不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
申请文件准备
为了顺应国际趋势,从2014年1月1日起,德国将一直使用的专利术语“外观设计(德语Geschmacksmuster)”改为“注册设计(德语eingetragenes Design)”。名称修改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公众对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的兴趣。
德国的外观设计注册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一个完整的产品或其一部分在两维或三维上呈现的外观形式,该外观形式通过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或者材料的特征表现;产品,包括任何工业品或手工产品、包装、装潢、图标、印刷字样以及装配到一个复杂产品上的零部件。
在德国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必须包含以下内容的注册申请文件:1.注册请求书。所有外观设计注册申请都需要提交请求书,对于多重申请必须同时提交附件(一件多重专利申请最多可包括100项设计,他们可以属于不同的产品类别,但是应当至少拥有一个相同的分类号);2.注明申请人信息;3.适于出版的设计图片或绘制视图(图示),其中,图示必须清晰,完全显示请求保护的产品。
外观设计图片非常重要,决定了要求保护的范围和产品主题。要求保护的主题限于图示中所显示的特征,这意味着这些被保护的内容应当在图示中清楚地显示。
对于外观设计的图示要求应包括至少一种颜色、或者黑白的图片或者其他的图示(例如线条图)。申请人可以提交10张视图,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特征。
此外,对于外观设计视图可以有一个不超过100字的解释说明。
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文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交电子申请,申请人可以使用DPMAdirektweb系统进行电子申请,DPMAdirektweb是一个不需要签名的在线申请软件,申请人可以离线准备申请文件,然后将数据包发送给德国专利商标局。另一种是提交纸件申请,申请人可以将专利申请提交至位于慕尼黑、耶拿的德国专利商标局或者在柏林的科技信息中心。对于纸件申请,申请人可以用CD或DVD以JPEG格式提交外观设计图片。
其他相关制度
首先,关于德国的优先权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在先的申请日可以被认定为在后相关申请的申请日,被称为优先权。目前,德国有两种优先权制度。一是展会优先权。如果6个月内在展会或商品交易会上展出过相关外观设计,申请人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时,可以要求第一次展出日期的优先权。展会的名称由联邦司法部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展会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证明展示行为。另一种是外国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中,在先申请了要求注册的外观设计,其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请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同时,申请人需准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其次,关于德国的新颖性宽限期,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外观设计由设计人、其权利继受人向公众公开,或者由从设计人或其权利继受人提供的信息或行为得知外观设计的第三人向公众公开的情形,属于新颖性与独特性的例外。同样,因滥用权利的行为造成损害设计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利益的公开也作为例外的一种情形。
另外,关于德国延迟公布的情况,如果申请人希望等待以观望产品是否被市场接受或者希望保持产品在未来一段时间的保密性,其可以提交延迟公布的请求。这种情况下,权利保护期限从最初开始限制在30个月内,期间,申请人可选择延长保护期限至5年,一旦要求延长,外观设计将随后就被公布。
综上,全面了解德国外观设计制度,将有利于申请人有针对性地准备申请文件并合理运用相关专利制度,助推我国企业工业设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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