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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机构更名和欧盟商标法新动向

日期:2016-03-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总第108期 作者:米开拉·莫迪亚罗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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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将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由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管理的共同体商标局,也更名为欧盟商标局。 

       欧盟是一个雄心勃勃的项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得到发展,目标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创建一个不断增长的联盟。 

       在欧盟的诸多领域中,知识产权法一直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欧盟创新、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过去的七年时间里,人们做出许多努力,以对欧盟商标制度和共同体商标局进行改革。2015年12月,官方杂志公布了欧盟商标改革一揽子立法计划,成为多年改革努力的标志性成果。 

       该一揽子立法计划包括:通过一个新的欧盟商标指令,协调欧盟成员国商标法之间的差异;制定一系列欧盟商标条例修正案,以便欧盟商标和欧盟知识产权局适用。该系列修正案将自2016年3月23 日起生效。 

       在诸多重要变化中,有一个变化具有特殊意义, 它就是:根据修正后的条例,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将更名为更加名符其实的欧盟知识产权局。 

       本着同样的透明度和一致性精神,自1996年以来即由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管理的共同体商标局,也将于同日更名为欧盟商标局,所有共同体商标将自动转变为欧盟商标;用户无需采取任何行动,更名也不会影响商标的保护范围。 

       根据新改革方案和修订的条例,商标程序上也有所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商标应交纳之官方费用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1)对于商标申请费和续展费,实行每类一费制度; 
       (2)为降低用户负担,全面下调商标申请费和续展费。 

       此外,在修订的条例中,还对商标领域的现行做法进行了编纂。自IP Translator一案以后,这些做法逐渐形成,并且足够清晰与准确,以便识别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新条例协调了这一做法,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六个月的过渡期间,以便其根据申请商标时的初始意图,通过提交一份特别声明的方式,对商标说明书进行调整。 

       在商标异议和商标撤销方面,一个值得一提的变化是,对于指定欧盟注册的商标,异议期限的开始日期将由现行的自商标公开之日起六个月,调整为商标公开之日起一个月内。异议期限仍然为三个月。 

       条例的大部分修改将自2016年3月起生效,其他的重要修改将自2017年起生效。后者包括:创建共同体认证商标,允许成立认证机构或组织,以便人们凭借这一认证体系,用商标标记与认证要求相符的商品或服务。

       (翻译:袁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