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认为不能超出图示解读商标
Pirelli轮胎公司将如下图形(图一)申请注册为欧盟商标,使用在第12类的轮胎、实心、半充气和充气轮胎、各种车轮、内胎、轮辋、零件、配件和各种车轮备件等商品。商标注册后,Yokohama公司以功能性为由对 “轮胎、实心轮胎、半充气和充气轮胎”上的注册提起无效,并得到撤销处支持。Pirelli公司上诉。上诉委员会认为该标记图示虽是平面图形,但实际上表示轮胎胎面,约90度弯的L形沟槽在轮胎的制动、刹车和舒适性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标记具有功能性,缺乏显著性,不能注册为商标。Pirelli公司继续上诉。
2018年10月24日,欧盟普通法院判决(T-447/16)推翻了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的裁定。法院认为,涉案商标表示“轮胎面上的一条沟槽”,不是商品形状,也不是商品重要部分的质量或数量特征。Yokoham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表明涉案沟槽有什么技术功能。欧盟知识产权局有权对图形表达的内容进行识别,但它不能把图形本身没有的意思识别进来。本案中,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脱离了图形本身,对涉案图形做出了“修正”,把涉案平面图形直接解读为“轮胎上的沟槽形状”,并基于此,做出了该标记“有功能性”的判断,有失偏颇。
Yokohama公司和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2021年6月3日,欧盟法院作出联合判决(C‑818/18 P及C‑6/19 P)指出,Yokohama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实际是要求重新认定事实,这不是二审的审理范围。普通法院并没有否定欧盟知识产权局有权对标记进行分析,只是说商标图示是一条沟漕,不能擅自结合其他因素把它解读为“轮胎胎面”。欧盟知识产权局还称普通法院判断功能性时,错误地排除了标志虽不能独立实现某功能,但有助于实现某功能的情况。欧盟法院认为这是对普通法院判决的误读,因为普通法院只是说涉案证据不能表明涉案沟槽之于本案的商品有何功能性,从这一认定中看不出有前述的“错误排除”。基于此,考虑到其他案情,欧盟法院驳回两者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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