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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日期:2018-01-02 来源:经济导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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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27日,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24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山东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十大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案例——

  

1,某市长途汽车总站利用独占地位,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案。该汽车总站被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

  

2,李某、李某、孙某三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三人通过网络非法购买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的客户信息3万余条,用自行申请开通的400电话,冒充上述两家公司客服人员,通过事先设计好的“话术”,按照之前非法获取的上述两家公司所属客户信息数据,打电话推销其代理的某品牌保健品,推销成功后在快递单“寄件公司”一栏填写上述两家公司名称,使购买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就是原公司产品,从而达到快速侵占他人销售市场、非法盈利的目的。最终,该三人被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327万元。

  

3,某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商业贿赂案。该公司为优先进入当地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新楼盘小区,实现对该小区电信经营垄断的目的,通过实施商业贿赂签订合作协议,对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信号进入、设备原材料的提供以及所投资设施所有权进行了排他性、限制性的约定,垄断了该新楼盘小区的电信经营权。最终,该公司被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

  

4,某房产测绘研究院利用被指定经营者地位滥收费用案。某市房产管理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指定其下属的某房产测绘研究院独家承办所在城市的商品房、军产和涉外产的测绘任务,并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其他测绘单位无权测绘。该房产测绘研究院借助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定经营,在商品房房产测绘中滥收费用。最终,该院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72万元。

  

5,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案。该公司为达到吸引客户、宣传商品、提升经营效益的目的,利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与位居全国首位的省级地面频道**电视台开展深度战略合作……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未与其在公众号上宣称的**电视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也未开展深度合作。最终,该公司被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6,某市公交总公司在办理公交老年免费乘车卡时强制销售保险案。该公司作为公用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违背自愿原则,要求消费者在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和乘车卡年度审验业务时,必须购买由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办理乘车卡。最终,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7,某市两家保险公司借助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优势地位限定乘客购买保险案。其中,后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违背自愿原则,要求消费者在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和乘车卡年度审验业务时,必须购买由其指定的两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办理乘车卡,构成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违法行为。而前者两家保险公司是在后者违法行为下销售上述保险的,因此这两家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这两家保险公司违法所得共计700余万元被没收。

  

8,某市卫生、教育部门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限制竞争案。该两部门利用工作权力,限定儿童在入托幼机构前,到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其行为构成了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给该两部门送达了行政建议书,并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最终,两部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9,某电器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商业诋毁案。该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促销宣传信息,在该促销宣传内容的前面为公司旗舰店内各类商品的促销信息,后面是公司门店和竞争对手某其他电器有限公司门店内的客流对比图,对比图显示:自己公司门店人流量较大,而竞争对手门店顾客稀少,其中有的图片显示竞争对手门店内没有顾客。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该公司被依法责令停止违法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万元罚款。

  

10,某市气象局下属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借被指定经营者地位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案。某市气象局为限制外地防雷施工企业进入该市,利用自身的两项行政许可权力,以及下属防雷检测机构的相关检测职能,指定其下属的某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该市的防雷施工,后者则利用指定经营的优势地位,借机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的防雷施工。最终,该工程公司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