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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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议程顺序)概要介绍了2007年9月24日至10月3日举行的本次会议的要点。本新闻稿并未全面介绍会上所进行的所有辩论情况。大会的完整报告将在报告草案得到成员国批准后发布在WIPO网站上。秘书处将以电子形式和通过普通邮件向各成员国分发报告草案,成员国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发表意见,之后报告将被视为正式得到通过。与本届大会有关的所有文件参见:http://www.wipo.int/meetings/en/details.jsp?meeting_id=12803。
2006年计划效绩报告
大会批准了本组织2006年计划效绩报告,并对所开展的大量活动中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尤其是WIPO发展议程有关提案临时委员会(PCDA)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大会称赞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的工作,并呼吁延长其工作任务,要求加快这一领域的工作进程。WIPO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的大量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方面的技术和法律援助受到了大会的赞扬,大会敦促本组织继续加大这一活动的力度。各代表团所强调的其他问题还包括执法咨询委员会的重要作用,以及加快专利法常设委员会工作进程的必要性。
逐岗位评估报告
大会审议了《关于WIPO人力和财政资源的逐岗位评估最终报告》以及秘书处关于该《最终报告》的意见和审计委员会对该报告提出的看法和建议。该报告受到了成员国的广泛欢迎,成员国认为其为本组织的所有利益攸关者提供了有益的意见,以利改进WIPO的管理和行政领域,例如人力资源政策和业绩管理等重要工作。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请秘书处制定落实计划和路线图的建议得到了大会的支持。一些成员国认为,虽然报告将有助于本组织改善与WIPO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重要工作,但还必须适当地注意和重视本组织的多边特点,及其需要为私营部门和成员国提供服务这一复杂的工作任务。成员国最后认为,关于制定一项综合组织改进计划以落实《逐岗位评估最终报告》的各项建议以及由秘书处制定相应的路线图的提案,将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随后提交成员国审议批准。
《专利合作条约》(PCT)
为加强PCT国际专利申请制度而提出的新特点和灵活性得到了PCT大会的批准。PCT是一部为在多达138个国家获得专利这一程序提供便利的国际条约。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和印度专利局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ISAs)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s),从而使这些单位的总数增加到15个。这些单位尤其负责编写国际检索报告和关于PCT专利申请的意见。各位代表称赞巴西和印度的主管局按规定标准制定本国的相关系统所取得的成就。目前已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13个国家局(即: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中国、芬兰、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西班牙、瑞典、美利坚合众国、欧洲专利局和北欧专利局的主管局)任期延长10年。
会上批准建立一套优化辅助国际检索体系,以帮助申请人在早期以其他语言检索额外的相关现有技术。这将让申请人能在早期对现有技术有更全面的了解,并让PCT成为对企业决策更有用的体系。有关该系统的实施细则将于2009年1月1日生效,但该补充性检索服务本身只有在至少一个国际检索单位向外提供时才能使用。国际检索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供以及按什么条件提供这项补充服务。
PCT体系的可用性由于增加韩文和葡萄牙文作为国际申请公布语文(其他公布语文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俄文和西班牙文)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因此,以该两种语文提交的申请将不再需要为国际阶段受理申请的目的而提交译文。该项措施将适用于国际申请日为2009年1月1日之后(含2009年1月1日)的国际申请。
成员国还决定,同意授权PCT受理局延长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的付费期限;澄清只有在WIPO为国际公布进行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收到明确表示撤回的通知,才能有效阻止国际公布;允许国际检索单位在进行国际检索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不仅象目前一样考虑本单位进行的在先检索的结果,而且还对另一国际检索单位或任何国家局进行的在先检索的结果加以考虑。各该修正案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并将适用于该日期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PCT大会还注意到关于各国际单位质量管理系统的一份报告。
成员国进一步要求WIPO对确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资格标准问题进行研究,凡来自这些国家的申请人均将受益于PCT减费政策;但会上未就现阶段即统一实行PCT减费的提案达成一致意见。
计划和预算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PBC)于2007年9月举行会议,建议大会对经修订的2006/07两年期预算和拟议的2008/09两年期预算予以通过,并规定了若干条件。尽管PBC提出这一建议,但成员国仍未能就通过计划和预算文件达成协商一致。一些代表团认为,不进一步处理大会议程上的一些其他问题,便无法批准这些文件;其他代表团所持的意见不同,赞成马上批准计划和预算,而不与其他问题挂钩。成员国就这一问题进行表决。虽然赞成票为多数(64票赞成,44票反对),但未得到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72票),因此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文件未在本届会议上通过计划和预算文件。根据《WIPO公约》(第11条第(4)款(e)项),“在新的财政周期开始之前,如果预算尚未被通过,则根据财务条例,应按上年度预算的标准执行。”
新财务条例与细则
成员国通过了新的《财务条例与细则》,该《财务条例与细则》是按照联合国组织系统的最佳做法及其他相关的国际标准,经与各成员国以及WIPO审计委员会、外聘审计员和内部审计员协商后制定的。新的《财务条例与细则》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IPSAS
WIPO大会原则同意WIPO于2010年前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标准(IPSAS),并按联合国行政首长协调理事会(CEB)关于其将成为联合国系统的正式会计标准的建议办理。
内部监督机制
大会注意到WIPO审计委员会2006/07两年期的合并报告,并批准拟对WIPO《审计章程》作出的修改。报告总结了委员会在该两年期的主要任务,并介绍了该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系统中的一个监督机构的概念、作用和职能。成员国批准了审计委员会经修订的职责范围,和经修订的《内部审计章程》,该两份文件构成内部审计职能的框架,并确定了内部审计的任务。
大会注意到内部审计与监督司长和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包括总干事批准WIPO的第一项评价政策的情况。该政策将在WIPO注重成果的管理(RBM)制度中,为评价项目的规划和实施,以及为决策程序利用具有附加值的评价信息改进现在和未来的活动提供一个综合的框架。
内部审计报告
一个成员国提出要求在议程中增加一项题为“2006年11月第IAOD/INV/2006/2号WIPO内部审计报告及其适当的后续工作”的提案,遭到一些成员国的反对;反对的主要理由是,所建议的议程项目中提及的报告具有保密性质。因此各方举行磋商,并随后将该议程项目改称为“自上届大会以来发布的WIPO内部审计报告《拟提交主席之友审议》。”最后议定,该项目可先由一个小范围的主席之友小组(由地区协调员加每个地区集团的一名代表构成)进行非正式磋商,加以审议。
在非正式磋商中,主席之友小组的一些成员希望建议大会对载有针对总干事提出的各项指控的内部审计员机密报告及其后续行动进行实质性辩论。其他成员认为,立即进行实质性辩论有损于按适当程序办事的原则,并认为,现阶段大会只能从程序方面来审查这一问题。
经过长时间的磋商,主席向大会报告了主席之友的审议结果。主席表示,已就一些基本领域达成一致意见:第一,对于这一问题,必须按适当程序办理;第二,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得理解为是针对任何个人或小集体的,而主要是为了维护WIPO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的完整性。他向大会通报说,一些成员认为,须审议的问题纯粹是程序性问题,多数成员赞成请审计委员会对所涉报告进行审查。但在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提出相应建议的时间范围和后续步骤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还有一些成员认为报告应在大会的本届会议上辩论。
鉴于这些讨论情况,主席提出了他本人的建议供大会审议。他主要建议责成审计委员会在60天之内对这一问题进行审查。主席之友进行了进一步的非正式磋商。主席随后向大会报告说,关于他提出的这一建议,亦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主席裁决:“大会未就这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裁决之后进行的讨论中,主席回答问题时表示,这一问题今后如何处理,将取决于成员国。直至大会结束前,始终在为就该问题达成协商一致意见作出各种努力,但均未成功。
执法咨询委员会(ACE)
大会注意到过去一年中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开展的大量活动。其中包括国际、区域和国家各级进行的合作与协调。成员国讨论了ACE的未来工作,其中包括该委员会是应当仅侧重于制定最佳做法、指导方针或建议,还是应当侧重审查人们关注的与发展有关的问题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利益。
保护音像表演
成员国注意到WIPO为在国内立法和国际协商一致等方面推动关于这一问题的进展,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举办了多次国家和地区研讨会。WIPO在筹备这些活动时,在合同关系和集体谈判、权利的行使和转让以及报酬制度等实务领域,就国家层面上保护表演者的问题采取了灵活、兼顾各方利益的方针。WIPO将继续在来年举办类似活动。成员国同意将这一问题保留在大会2008年的议程上。
2000年,关于保护音像表演的外交会议在维护表演者对其音像表演的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如能通过一项新的文书,将能为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数字网络中对音像作品进行的国际使用提供更清楚的法律依据,从而加强表演者在音像产业中的地位。
保护广播组织
大会注意到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在保护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方面工作的现状。各代表团承认,经过SCCR的两次特别会议,已经取得进展,加深了对各不同利益攸关者立场的认识,并对所有参与者和利益攸关者组织在整个进程中的努力予以肯定。成员国表示,希望所有各方继续努力按大会的工作任务,就保护的目标、具体范围和客体达成一致意见,并决定将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的问题继续保留在SCCR常会的议程上,决定只有在对保护的目标、具体范围和客体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才考虑召集外交会议。关于这一问题的更多信息,可参见: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07/article_0039.html。
为WIPO制定发展议程
大会通过了PCDA提出的行动建议。这些建议包括45条议定提案,涵盖了6个提案集的活动,即: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准则制定、灵活度、公共政策与公共知识;技术转让、信息通信技术(ICT)与知识的获取;评估、评价与影响研究;机构问题(包括任务授权与治理);以及其他问题。成员国还同意建立一个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为实施已通过的建议制定工作计划。委员会第一届会议将于2008年上半年举行,将与WIPO相关的机构协调,监测、评估、讨论和报告已得到通过的所有建议的落实情况,并按委员会的一致意见和大会的决定,讨论涉及知识产权与发展的问题。大会还批准了需要立即落实的19项提案,这些提案是PCDA主席在大会召开前举行非正式磋商确定的。更多信息请查阅: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07/article_0071.html。
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
关于SCP未来的工作计划,成员国一致同意委托WIPO编写一项关于国际专利制度各种相关问题的报告,内容涵盖所有成员国的不同需求和利益。这份报告编写完成后,将作为定于2008年上半年召开的SCP会议的工作文件。成员国还就该报告的提纲草案达成一致意见,规定报告将不包含任何结论。报告将在2008年3月底之前向SCP所有成员和观察员提供。
优先权文件数字查询服务
成员国注意到一项新的自愿服务的现状。这项服务是为了满足申请人的业务需求,让申请人无须实际得到和向每个专利局提交经证明的副本,即可满足专利局在优先权文件方面的要求。这项服务还将为专利局的工作提供方便,专利局也可同时根据其他安排获取优先权文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设立的优先权,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为在其他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的目的,向在一个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的任何人授予专利权。该项服务正由WIPO和数个专利局共同开发,预计2008年上半年投入运行,成员国已注意到落实进展。该系统将充分利用现有系统,如PCT电子文件交换系统,还将为各专利局以及WIPO秘书处设立的数字图书馆提供入口(通过WIPO的PatentScope网站)。数字图书馆应符合确定的标准。确保未公开提供的优先权文件保密性的办法是在WIPO网站上存储查询控制名单,由申请人使用密码管理,而国际局和各专利局之间使用安全通道进行通信。
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大会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的任务期限延长了两年。成员国认可目前已完成的重要工作,再次表示将努力就各项问题取得更大的统一。这一决定继2005年大会之后再一次指示政府间委员会加快工作进程,并尤其着重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TK)和民间文学艺术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s)的国际层面开展工作。这一任务不排除取得任何成果,其中包括在不损害其他论坛工作的前提下,可能制定一项或多项国际文书。更多信息,请参见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07/article_0072.html。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大会作出的多项决定,将根本改变马德里体系的结构。其中最主要的是成员国批准废止“维护条款”。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同受《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马德里体系所适用的两部条约)约束的国家,只适用《议定书》的规定——《议定书》是两部条约中最新和最灵活的一部。因此,从当日起,在所有《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现为74个),也就是说,包括那些同属《议定书》和《协定》(现为50个)的成员国,国际商标注册将专属议定书。《协定》只继续适用于与仅受《协定》约束的成员国(现为7个)之间的关系。《议定书》放松了《协定》的某些规定,以便让那些商标注册制度与《协定》的规定衔接不好,特别是在申请人应付费用、工作语言的选择以及可适用的时限方面衔接不好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IGOs)能够加入。
为确保继续加强马德里体系,成员决定给予马德里体系法律发展工作组继续开展工作的授权,以审议与《马德里议定书》法律发展有关的其他问题。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
最不发达国家(LDCs)的申请人不久将得益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某些应付费用的大幅减少。这是由于海牙联盟大会决定对《海牙协定》费用结构进行一些调整。大会批准把最不发达国家的申请人应付给WIPO的费用和标准指定费减少90%。大会还通过一项建议,鼓励收取单独(而非标准)指定费的成员国作出声明,说明它们的单独收费为最不发达国家的申请人减至固定费用的10%。另外,通过了简化的公布费结构(彩色和黑白复制件收费相同),并根据在国际注册中指定的国家主管局审查的程度,增加了不同的标准指定费等级。这些修正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马德里联盟和海牙联盟还批准了一项四年(2008-11)投资计划的经费,该计划旨在对马德里体系和海牙体系的信息技术(IT)基础设施进行现代化,从而提高效率。更多详细情况可查阅http://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en/mm_a_38/mm_a_38_www_84052.doc和http://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en/h_a_24/h_a_24_2.doc。马德里大会和海牙大会还批准了计算和适用伸缩幅度公式的新方法,这些公式允许在一个财政期间内根据服务需求变动对有关预算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
互联网域名
大会还审查了WIPO在互联网域名系统(DNS)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开展的活动。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负责管理互联网域名和数字地址分配公司(ICANN)在1999年12月根据WIPO所提建议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所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自当时以来,中心已办理近12,000起UDRP案件,涉及近30,000个不同的域名,另有15,000多起根据新域名设立初期特别政策处理的案件。2006年,中心的案件量比上年增长25%,共受理1,823起涉及在通用顶级域(gTLDs)和该中心也为其提供服务的现达50个国家代码顶级域(ccTLDs)注册的域名的案件,是2000年(UDRP生效后的第一个完整年份)以来处理UDRP案件最多的一年。WIPO的案件量在2007年继续增长。WIPO的UDRP程序迄今共涉及来自143个国家的当事方,使用了13种不同的语言。WIPO继续采取措施并开发工具,确保UDRP程序公正、透明,加强根据UDRP所作裁决的一致性,并帮助当事人了解其在UDRP程序中的胜败机会。
成员国还注意到WIPO大会2002年就第二期WIPO互联网域名进程所提建议的现状。该期进程涉及的是域名与除商标外的若干种标志之间的关系。关于在DNS中保护国际政府间组织(IGOs)名称和缩略语的建议,正在由负责管理DNS的ICANN审议。
《专利法条约》(PLT)
PLT大会一致同意《PCT行政规程》的若干修改可适用于PLT(参见文件PLT/A/3/1),并通过了四份示范国际表格,这些表格可在条约任何缔约方专利局用于相关目的(PLT/A/3/2),这些表格是:申请人或所有人变更登录请求,转让证明,许可证登录/登录撤销请求以及质权登录/登录撤销请求。更多信息请参见:http://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zh/plt_a_3/plt_a_3_1.pdf。
成员国注意到为协助履行PLT义务而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及转型期国家提供进一步技术援助的各项措施,特别是以电子形式在这些国家提交文函方面的援助。
新观察员
根据本组织对透明度和开展具有包容性的辩论的承诺,WIPO成员国大会还同意向10个新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和4个新的国家非政府组织授予观察员地位。这些新观察员的名单可查阅:http://www.wipo.int/meetings/en/doc_details.jsp?doc_id=83298。目前,共有66个政府间组织、212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和44个国家非政府组织在WIPO享有观察员地位。
WIPO建筑项目
成员国注意到WIPO总部扩建工程将按计划于2008年2月开始。WIPO成员国大会2005年会议已经批准主要使用商业贷款为该项目提供资金。http://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zh/wo_ga_34/wo_ga_34_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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