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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提出版权法法定损害赔偿条款修改建议

日期:2016-01-29 来源:ipwatchdog.com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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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美国商务部发布报告《混音、首次销售和法定损害赔偿金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建议修改美国版权法,使法院在判决损害赔偿金上获得更多的指导和灵活性。商务部称,法律修订将对知识产权继续进行有价值的保护,同时保持创新活力,而创新活力已经使得数字科技对美国经济非常重要。 

       2013年互联网政策任务组的绿皮书《数字经济中的版权政策、创造力和创新》(以下简称绿皮书)首次提出并讨论这些问题,2014年举行了5次公众会议,还进行了相关的圆桌会议和2次书面意见整理,新报告由此产生。绿皮书全面系统地分析了从1995年以来政府出台的所有数字版权法规,提出3个政策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新报告就聚焦于这样的3个问题。 

       美国商务部部长佩尼.普里兹克( Penny Pritzker)表示,“通过广泛的公众咨询,互联网政策任务组对数字时代最重要的版权政策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其提出的建议也会继续对版权提供强大平衡的保护,同时保持信息的自由传播,这样才能够促进创新,发展我们的数字经济。” 

       白皮书对3个不同的问题提出了建议。白皮书目录显示,3个问题分别涉及法定损害赔偿、首次销售原则和混音。
 
       法定损害赔偿 

       《美国法典》第17编第504(c)条规定了法定损害赔偿。白皮书解释称,其调查针对的是个人文件共享人和可能对大量作品侵权行为承担次要责任的在线服务商所要赔偿的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白皮书对《版权法》提出了3个修正建议: 

       在《版权法》中规定法院和陪审团在决定法定损害赔偿金数额时可以考虑的因素; 
       修改版权通知条款,以增加适用较低的“善意侵权”法定损害赔偿金; 
       对于提供大量作品的在线服务商承担非故意的补充责任的案件,规定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而不是严格按照以每一件作品为基础的标准。 

       白皮书还支持创建处理版权侵权小额赔偿程序,认为版权局应该考虑设立小额赔偿庭。 

       创建小额赔偿程序,尽管可能真是一个好主意,但是由于《宪法第七修正案》版权局也可能面临与专利程序一样的困难。 

 
      首次销售原则 

       白皮书承认首次销售原则为公众带来很多利益,但是“目前我们并不建议修改法律,将首次销售原则扩张适用于版权作品的数字传播”。白皮书解释称,并没有发现充分证据证明市场或者技术上的变化要求修改首次销售原则。同时,白皮书说版权所有人的一级市场风险还未降低。白皮书还提到了一些创新商业模式和新的许可条款,认为这些可以提供一般根据首次销售原则才能获得的利益。因此可以说,白皮书在首次销售原则上持观望态度。 


       混音 

       白皮书承认需要继续允许混音广泛使用,确保强劲的合理使用空间与有效的许可框架并存。白皮书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需要修改现行法律,为出于混音目的使用创建一个特殊例外或者强制许可。但是白皮书认为,有必要讨论制定指南,以便为合理使用适用于混音和教育目的提供更多的明确性,加深对合理使用的理解。 

 
      互联网政策任务组 

       白皮书由商务部的互联网政策任务组完成。互联网政策任务组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以及其他的商务部机构的代表组成。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