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争议的仲裁解决与其面对的挑战
目次
一、引言
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基本特征
三、诉讼为主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其局限性
四、仲裁处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优越性
五、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仲裁解决面对的挑战及应对
六、结语
一、引言
在21世纪国际技术转移不断加深的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内“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标准国际化”的延展趋势不断强化,融合公共性与私权性的“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更成为当今高新技术领域的热议概念。然而直接或间接因SEP“许可”产生的侵权、合同、垄断以及专利有效性等纠纷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增多,早已使得各国法院不堪重负,极大地冲击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更无益于企业本身和全球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仲裁”作为国际公认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因其灵活中立、专业高效、国际认可度高等优势,逐渐被主要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机构等在处理SEP许可纠纷中倡导和实践。对中国而言,随着全球化日益加深,在“走出去”、“一带一路”浪潮推动下的华为、小米等信息技术领军企业也不得不选择适应西方主导的国际节奏,否则往往处于被告席位的现状将长期难以改变。
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基本特征
在SEP许可纠纷领域,不同类型纠纷产生的原因、涉及到的多方主体和公益、私益的冲突关系是有所差异的,而这也将影响后续的争议解决方式。实践当中,除了纯粹的专利有效性纠纷相对较少,侵权、合同以及垄断纠纷占据主要部分,并且往往是交织出现的,并呈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其一,复杂性。在SEP许可纠纷中,涉及争议内容繁多,并且合同法、侵权法、竞争法等部门法在具体个案中需要集中适用,法律之间的适恰极难协调。进一步的,该类纠纷时间地域跨度极大,市场变化、技术更新迭代等因素也促使不确定性大幅增加。同时,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冗杂、关涉利益重大使得该类纠纷难以平衡协调。
其二,专业性。SEP族群极为庞大,不同技术专利要求不同的专业能力,而且FRAND原则的模糊性存在较大解释空间,[1]相关市场与支配地位的认定在不同地域性规则下也需要极高的专业能力和深度调查。此外,许可费率计算也极为专业,如何通过对市场、商业交易模式的深刻认知进行可量化的专业裁判极具挑战。
其三,全球性。SEP许可面向全球所有潜在的善意被许可人,而且各类标准体系也呈现出全球统一的发展趋势。同时该类纠纷当事方具有跨国性,在产业国际化背景下对SEP的使用也是在全球市场范围内的,并且纠纷往往发端于手机、电脑等具体产品和无线网络等服务,不仅全球消费者毫无选择地被卷入其中,而且当事方在不同法域提起诉讼也极易引发司法管辖权争夺。
三、诉讼为主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其局限性
鉴于前述分析,可以看到该类纠纷对争议解决的效率性、灵活性、专业性、国际认可度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就当前的争议解决方式而言,“诉讼为主、仲裁为辅”是基本状态,并伴随着“诉讼+仲裁”“谈判+仲裁”等多重路径处理纠纷的情况。但实务中诉讼却无法很好地予以应对,其局限性逐渐显露。
(一)禁诉令频发导致管辖权争夺
在涉外诉讼的管辖权冲突上,SEP许可纠纷数量近年来不断增多,各国法院往往通过发布禁诉令以维护司法主权,[2]但反禁诉令甚至反-反禁诉令也随之而来。为避免引发重复诉讼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初衷,在实践中则经常被视为维护司法主权的单边主义写照,不仅加剧了管辖权冲突,而且在事实层面导致了国际司法资源浪费和司法权威的减损。
(二)国际诉讼效率低且程序繁杂
诉讼本身有着固定程序和流程,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导致诉讼中止。在此过程中,也许能够起到拖延时间以增加谈判筹码的片面作用,但事实上往往因效率低、程序杂且缺乏灵活性等原因引发新问题,同时当事方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金钱在聘请跨国诉讼律师和专家、整理提交证据等繁杂事务上。
(三)法院队伍专业性与经验不足
SEP主要集中于信息技术产业,具有专业特性,使得SEP许可纠纷在证据和费率计算等方面涉及大量专业知识,然而大部分法官并未受过针对性训练。进一步的,不同法域的法官天然地缺乏对除本国市场以外其他市场的了解,无法全面考量影响许可费率的国际因素,加之司法资源不足和审判工作压力大的普遍现象,以及法律滞后性,在面对新兴纠纷时难免自顾不暇。
(四)公开为原则影响商业秘密性
当前SEP许可纠纷当事方一般有着极强的保密需求,因为一旦泄露技术或许可费等关键信息,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被动局面。然而,大部分法域“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使得当事方倾向于向法院选择性隐瞒,或阶段性地根据审理情况提交证据,避免过度披露造成不利影响。由此,法官裁判将受到不利影响,当事方也将耗费更多精力去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五)地缘政治倾向影响司法审判
当前主要国家在解决SEP许可纠纷中,无论是裁判较高或较低的全球许可费率,均可能被视为地缘政治的产物。[3]究其原因,除了本国法官对本国企业的切实了解和对涉外主体的相对陌生的影响,更深层次的是,该类纠纷牵涉利益十分重大,在激烈的国际竞争局势中更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相联系,出于维护司法主权以及国家利益的内在需要,地缘政治对司法审判很难不产生影响。
四、仲裁处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优越性
相较于诉讼,仲裁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更契合SEP许可纠纷解决的特质,而且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机构等对于通过仲裁处理该类纠纷是积极倡导和支持的,其注重利益平衡的内在理念为企业的合作共赢创造了更多契机,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更多宝贵时间。
(一)主要国家和国际机构的支持
就主要国家和地区而言,欧盟在2014年提出“安全港原则”,即被许可人同意由法院或仲裁来裁决FRAND条款及争议,以此证明其“善意”,便可免受禁令威胁。美国则在2021年发布《关于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和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草案》,表示“如果潜在被许可人拒绝支付法院或另一中立决策者确定的F/RAND许可费,则可能被视为不愿意获得许可证”。英国也在2021年发布《标准必要专利与创新:征求意见》,不乏受访者认为诉讼效率不高、费用高昂,但ADR有着低成本、高效率、高保密和灵活度,以及利于跨司法辖区解决争议等明显优势。日本分别在2018年和2022年发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指南》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诚信谈判指南》,旨在通过谈判或仲裁等ADR方式减少SEP许可诉讼纠纷,具体可归纳如下:
图1 SEP许可谈判之五大步骤
进一步的,中国广东省高院在2018年发布《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提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均同意给予一定时间继续谈判协商的,可以中止诉讼”。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接连发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和《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也倡导通过善意谈判等友好方式解决纠纷。
就国际组织机构而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2017年通过了《FRAND替代性争端解决指南》,德国专利商标局在2018年发布了《FRAND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案件管理指南》,二者均围绕仲裁范围、仲裁员任命、仲裁程序、仲裁时间表、证据出示、适用法律、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保密、临时措施等展开了详细说明。
(二)基于意思自治的高度灵活性
在仲裁私人性和契约性的理念之下,当事方不仅可以自主地根据经验、专业度和语言能力等筛选标准选择合适的仲裁员,[4]避免因诉讼中法官专业性或中立性等问题造成困扰,而且能够基于合意简化仲裁程序、选择仲裁时间和地点等,更加全面地提出、补充乃至调整各项诉求而非像诉讼仅能局限于诉讼请求。[5]
(三)仲裁程序与结果的严格保密
作为处理私人平等主体间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不公开进行的“保密性”是当事人选择该途径处理纠纷的重要原因,而SEP许可纠纷当事方往往有着极高的保密需求,仲裁则不仅不需要公开,而且严格保障仲裁程序、相关文件和结果的秘密性,仲裁员也需要签订保密协议,以确保一切敏感信息不予外泄。
(四)仲裁员专业度高且中立性强
在SEP许可纠纷中,在不同国家法院提起诉讼难免受到地缘政治等“法外因素”的影响,国家基于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的强制介入更是难以对抗的。但仲裁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将最大程度地避免政治因素影响,而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具备专业技术背景或类似纠纷丰富裁判经验的专家作为仲裁员,还能基于合意选择非当事双方国籍的资深仲裁员,以最大限度确保中立。
(五)一裁终局兼具高效和经济性
在当前快速经济节奏背景下,“一裁终局”极大地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在SEP许可纠纷当中,所谓通过诉讼获得“多重保障”,在当前法院不堪重负以及国际平行诉讼的潜在风险裹挟之下是难以自证的,也即裁决终局性带来的潜在利益比上诉带来的利益可能是更大的,[6]因为当事方不仅能够减少在跨国诉讼中耗费大量金钱,而且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有效裁决。
(六)超国家平台的国际认可度高
对于涉外纠纷而言,国际仲裁不仅能够避免各国司法主权和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而且仲裁本身基于合意启动的前提更不会出现仲裁机构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进一步的,截至目前已有172个国家和地区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SEP许可纠纷仲裁裁决的国际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七)国际仲裁受案范围不断扩大
面对国际市场以及科技的日新月异,仲裁能够及时灵活调整,适应性极强。同时,仲裁作为私人权益的争议解决机制,在私人权益与公共权益愈发融合的趋势下逐渐突破“公”与“私”的严格界限,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允许仲裁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争议,侵权、垄断、财产性利益以及国际民商事的概念亦有所变化,国际上各大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亦呈现扩大趋势。[7]
五、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仲裁解决面对的挑战及应对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仲裁解决面对的最大挑战来自SEP权利人“不同意”。商事合同的争议仲裁解决基本上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作为商事合同的一种,SEP许可协议仲裁解决依赖于SEP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SEP许可协议中,权利人处于主导地位,而且一般而言,通过诉讼解决在多数场合下于权利人是比较有利的,现实中SEP许可协议通过仲裁来解决的案例比较少见正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如何应对这种挑战,根据前文的分析,首选方案可能是积极鼓励SEP被许可人极力说服许可人同意通过仲裁解决该类合同的纠纷,而说服最主要的方法就是通过现实中久拖不决、国际平行诉讼成本高昂等案例的大数据来反衬通过仲裁解决的效率与其积极意义。其次,便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或相关标准制定机构在有关企业将自己的专利写入标准中时,该专利应该被视同将进入准公共领域中;对此,此类机构可以提出类似于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三政策一样,[8]要求将来其就SEP许可合同形成纠纷时,要通过仲裁来解决,否则不允许将该技术写入标准中。再次,相关的国际条约中,特别是经贸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可以将SEP许可协议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作为一个条约义务施加给各成员,然后使各成员通过国内法来有效实施。否则,SEP许可协议的纠纷解决仍将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六、结语
在21世纪5G信息通讯技术、AI人工智能以及物联网等高速发展态势下,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的标准制定角逐早已拉开序幕,而如何挖掘好兼具“公共性” 和“私权性”特质的SEP核心价值,避免零和博弈终将成为新的时代课题。进一步的,一昧地诉诸“诉讼”无法很好地适应当前高速变化的动态竞争局势,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探索势在必行,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或政策上的可仲裁性上需要达成更多共识。最后也需要看到,仲裁并非也不可能是唯一的正确路径,其适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因而这条道路注定是任重道远的。
注释
【1】参见袁嘉:《FRAND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的适用——结合华为诉IDC案进行分析》,《竞争政策研究》2015年11月,第53页。
【2】See Igor Nikolic, “Global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Litigation: The Anti-Suit and Anti-Anti-Suit Injunctions”, George Mason Law Review 30, 2023, p.427.
【3】See Wenton Zheng, “Weaponizing Anti-Suit Injunctions in Global FRAND Litigation”, George Mason Law Review 30, 2023, pp.413-426.
【4】参见杜焕芳:《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建设:理论证成、域外借鉴和制度设计》,《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年第1期,第100页。
【5】参见倪静:《知识产权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85页。
【6】参见[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7页。
【7】参见陈健:《专利仲裁制度研究》,《北京仲裁》2021年第1辑,第111-112页。
【8】为了遏制专利权人扩张私权利以及平衡社会公众之利益,国际标准化组织均在制定将专利纳入标准中时会提出知识产权政策。根据要求,如果标准在形成过程中,有关专利信息已被披露,多数国际标准化组织可能会要求相关专利权人就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做出声明:1.专利权人愿意在非歧视基础上基于合理条款与其他方就无偿许可进行谈判;该谈判留由有关当事方在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分局(ITU-T)/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组(ITU-R)/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之外进行。2.专利权人愿意在非歧视基础上基于合理条款与其他方就许可进行谈判;该谈判留由有关当事方在ITU-T/ITU-R/ISO/IEC之外进行。3.权利人不愿意遵守上述两种规定的任何一种;该情况下,有关标准就不应该含有任何依赖于该专利的规定。而且无论适用何种情况,专利持有人必须使用适当的“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表格,分别向ITU-TSB、ITU-BR或ISO或IEC首席执行官办公室提交书面声明,或任何其他超出表格相应框中规定的除外条款。See 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https://www.itu.int/en/ITU-T/ipr/Pages/policy.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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