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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专利制度思想观念的嬗变

日期:2021-07-14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郭禾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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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曾在1950年颁布过一系列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权和专利权的专门规定。以今日的眼光看来,这其中当以《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最为引人注目,因为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保护专利权的内容。不仅如此,中央人民政府还曾根据该条例在1953年授予过4项专利权。在随后几年的时间里,专利权在思想观念上逐渐沦为一种“落后”的事物,尤其在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这种变化非常迅速。但无论如何,新中国在成立初期的历史上曾经承认过专利权的事实确是一件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这一时期在新中国历史上被称作“过渡时期”。简言之,这时的中国尚未进入社会主义,而是处于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过渡时期。在此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专利制度均被定性为资本主义国家垄断技术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从1979年出版的权威工具书《辞海》中对“专利”一词的解释中可以得到映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决定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当时的中国刚从“文化大革命”的动荡中解脱出来。如今四十多年过去了,回顾当年的先驱们是在何等艰难的情形下迈出这第一步的,分析我国专利制度赖以支撑的基本观念的发展与变化,对于今天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向创新驱动发展转移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改革开放促使专利法诞生


被称作十年内乱的“文化大革命”在1976年因为粉碎“四人帮”反党集团而结束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个今天看来理所当然之事,毫不夸张地说在当时对全国人民无不具有振聋发聩的效应。“拨乱反正”堪称当时在各大媒体上最为流行的口号。“实现四化”被定为二十世纪末国家经济建设的总目标。然而,国家的现代化离不开科学技术。当时我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十年内乱中受到严重影响。当我们打开国门看世界,放眼那些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曾被定为赶超目标的国家,发现我们的整体水平非但没能实现赶超目标,反而被落下了更大的距离。为了能够加快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必须尽快提高国内的技术水平。引进境外先进技术成为实现现代化前期工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


然而,每当与外商探讨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时,都被问及我国有没有专利制度。当得知中国没有专利制度后,外商或者根本不再愿意同中方讨论技术转让问题,或者开出远高于正常技术转让价格的高价。外商对提高价格的解释是:在没有专利制度的公有制经济环境下,向中国的一家公司转让技术,就等于给了全中国。按西方的逻辑,在一个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企业都被认为是关联企业,因为它们的股东是共同的。况且我们当时的官方媒体还在宣传“一方引进,多方共享”的做法。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的经济因受十年内乱的影响状况非常糟糕,1977年官方对此前经济状况的评价是“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在这样的国情下,高昂的技术引进费用无疑是敏感因素之一。1978年7月,党中央批准了外交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原对外经济联络部的报告,指出:“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1979年10月原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被送到国务院,该报告于次年初被批准;1980年,原中国专利局成立。至此,新中国专利制度开启了崭新的一页。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员,专利制度的核心是将技术方案作为财产或者商品赋予其相应的专有权,进而可通过市场流通以实现其经济价值。很显然,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的中国,经济体制在整体上尚处于计划经济,市场因素在整体经济中的影响尚且微弱,因而并不存在从国内经济发展中产生的制定专利法的现实需求。知识产权制度只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知识产权就是一种财产权,离开了市场财产权便没有了依托。由此可知,我国在当时提出制定《专利法》完全是因为党和国家认清了未来改革的方向,进而下定决心作出的决定。能够作出这样的决定,除了具备宏大的战略格局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为国家振兴敢于担当的勇气。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知识产权这种只有在市场经济下才能发挥作用的制度在当时很难被多数人理解。就在原中国专利局成立不久,1980年8月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领导就对制定专利法是否有利于我国的技术发展提出了不同意见,随即又有专利法到底是“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这一争议一直持续到1981年,最后导致专利法制定工作被搁置两年零两个月。如今看来,出现这样的情况当属正常。这就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国情。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多数中国人不了解市场经济,思想禁锢、观念僵化成为普遍现象。党中央为此专门展开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号召全党“解放思想”。但思想观念的转变以及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绝非一日之功所能成就。况且“专利”一词的文字含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就存在冲突。比如,《辞源》将其解释为“专权擅利”。春秋时周厉王宠信荣夷公推行专利,大夫芮良夫纳谏:“匹夫专利,尤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荣公若用,周必败也。”由此逐见“专利”一词在中国古代就是一个带有贬义的词汇,尽管古代的“专利”与现代专利制度在本质上完全不同。在中国专利法制定过程中出现的反对声音,反而衬托出中央决策层对中国未来发展大势的洞察力,以及相关执行层不怕“打棍子、扣帽子”,甘为国家、为民族赴汤蹈火的勇气。所有这些在如今看来着实让人钦佩不已。


考察我国专利法的诞生时间,尽管这一制度在总体上顺应了当时国家发展的大势,但从具体的时间节点上看,专利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超前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步伐。前文已经提及,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员,当为市场经济制度必不可少的且最为活跃的部分。但到《专利法》颁布之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政策中尚无市场经济的概念。直到半年之后才开始提出“有计划商品经济”,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才开始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一个当时关于有体财产的商品或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国家,居然率先建立了以无体的技术为对象的商品化制度。这不能说不神奇。这一看似没有完全按照当时国内经济基础发展水平或需求而诞生的制度,自然会在其起草和实施过程中碰到各种障碍。


我国能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颁布专利法,无疑是国内和国外双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是国内因素,这是内因。如果没有党中央领导高瞻远瞩的决策,在当时的环境下根本就不可能启动这一项目;如果没有有关部委和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敢于担当的勇气和最终让决策层看清全局的不懈努力,以及他们所具备的强悍的实际操作能力,中国的《专利法》是不可能在1984年诞生的。应当看到,《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规范,也是到了1986年才颁布。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建立专利制度的行为,在客观上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其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推动作用。其次是国际环境,这当属外因。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苏对抗并未缓解,而中美之间却在1979年建立了外交关系。中美建交同时还订立的第一批合作协定,比如1979年1月31日签订的《中美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美高能物理合作的执行协议》,其中均写入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前述中国引进技术的来源国多为欧美等西方国家。尽管当时的“巴黎统筹委员会”还发挥着作用,但在对华问题上已经看到了松动的可能。邓小平同志审时度势及时提出了“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的科学论断,中国应当争取到这段宝贵的时间发展自己。这应当是党中央决定建立专利制度国际背景。与此同时,在微观上还有一批国际友好人士愿意帮助中国建立专利制度。时任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德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埃立克·豪伊塞尔博士等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在鲍格胥总干事的倡导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先后派出多批专家来华,举办各类培训班帮助中国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其中1980年10月以鲍格胥博士为首的11名专家就在中国举办了专利法讲座三十九讲。豪伊塞尔博士则推动了德国对原中国专利局的援建项目,不仅帮助中国培养了第一批专利审查员,还协助建设了原中国专利局的整个基础设施。正是这多方面的因素,促使我国在短暂的时间里完成《专利法》的制定和原中国专利局的建设。我国1984年《专利法》是决策者在我国准备向市场经济转型时,为转型后的中国经济的发展而准备的制度层面的基础设施。


如前所述,中国《专利法》能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颁布并实施完全是因为特定的国际环境下中央领导人的远见卓识。因此,《专利法》的起草以及初期的实施更多地是参考国外的经验,毕竟当时我国在事实上并未全面实施过专利制度,这个问题也无法通过通常的“先局部试点再全面推广”的方式加以解决,况且当时的中国没有实验环境。所以,中国专利制度的诞生并非国内既有的市场环境需求所致。但作为一部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中国《专利法》中布满了市场经济的种子。


二、市场经济观念对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商品的概念开始深入人心。国家大力推进有关商品经济的立法工作,《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等确立技术市场基本规则的法律相继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出台。《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将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债权、人身权并列,并在其中专条规定了专利权。《技术合同法》的颁布使“技术商品化”的概念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成为热词。在二十世纪八十到九十年代期间,当时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原中国专利局、各地的科委和专利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为普及专利法律知识和技术合同知识、调解和处理涉及技术权属和侵权的法律纠纷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工作让国人认识到,技术发明是一种商品,是可以在市场上转化成实实在在的财产的。


我国《技术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有名合同。其中,技术开发合同又被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则分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整部法律奉行约定优先、意思自治的理念。这对我国刚刚起步的技术市场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启蒙作用。我国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对“知识私有”等观念的长期批判,令知识分子心有余悸,对技术作为财产可以为特定人所有或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易的观念产生了严重冲击。《技术合同法》在引入市场经济意识、普及技术商品化观念的过程中功不可没。随着市场经济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技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并入统一的1999年《合同法》。从逻辑上看,如果没有此前的《专利法》确立对特定技术的专有权利,也就不可能通过合同去转让关于技术的权利。因此,确定技术权利归属的《专利法》无疑奠定了技术市场存在的法律基础。事实上,在《技术合同法》中有不少规定沿袭了《专利法》中的规定或思路。比如,关于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就是《专利法》的细化。1984年《专利法》在关于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规定上所体现出来的市场基因还不止于此。1982年美国通过了《拜杜法案》,该法案确立了国家委托研发项目成果的权属可以留给高校等科研机构,而国家只保留使用权的制度。我国1984年《专利法》所确立的关于委托研发的成果归属在合同优先的前提下,对研发方给予了更大的优惠,即当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技术成果权属归研发者。这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无疑是非常先进的立法理念。直到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与之相关的问题依然没有彻底解决,因为这可能涉及国有资产问题。笔者曾于1988年就委托技术成果归属的规定是否受到过美国《拜杜法案》的影响,求教于直接参与了1984年《专利法》起草的郭寿康教授。郭寿康教授称当时的起草组获取境外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至少在起草该条款时并不知晓美国《拜杜法案》的信息。为证明不是受美国人的影响,郭寿康教授补充道,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当然首先应当保护劳动者。这个解释是符合当时的价值观的。数年后,郭寿康教授再度谈及这一条款时,则是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以效用最大化的理论来解释该条款的。


我国的专利制度从诞生至二十一世纪初,分别在1992年和2000年作过两次修改。这两次修改的内容均大幅度提高了专利保护的水平。具体表现为:方法专利权效力延伸到产品、专利权内容增加许诺销售;保护范围扩大到药品、化学物质、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三种专利权的保护期均大幅度延长;引入诉前保全制度使侵权救济更为方便;简化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以方便当事人等。所有这些修改无疑从法律的角度增强了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为技术商品化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客观地讲,我国专利法的前两次修改虽然起因是为满足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在事实层面上为我国技术市场秩序的完善做出了贡献。


应当看到的是,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中国经济尽管发展趋势蒸蒸日上,但由于原来的基础过于单薄,尤其是国内的技术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过大,因而在整体上专利技术对国内经济发展的作用尚不突出。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诸多新举措都是首先来自包括《专利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比如,上述提到的关于诉前保全制度,在当时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无类似规定,2000年《专利法》修改时第一次将其引入中国法律制度。这一规定一直保留在《专利法》中,直到《民事诉讼法》修改引入该规定后,2020年《专利法》才将该条款删除。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比如,涉及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侵权行为地的解释、过错责任与侵权认定的关系、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等传统民法或者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都是首先在《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或其实施中得到反映,然后再分别被其他相关法律所吸收。从这种角度看,我国专利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进步无不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直接相关,具体地讲,无不与技术市场秩序的完善直接相关。因此,我国的《专利法》在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一直起着排头兵的作用。换言之,我国专利制度在其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理念就是市场经济的规律。


三、我国专利法发展中的创新观念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专利法》作为调整专利权归属的制度,无疑对鼓励创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专利制度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为重要的法律保障之一。需要指出的是,专利权作为一种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创设这一权利本就是为了顺应市场规律。但从立法目的的角度看,承认市场经济、顺应市场规律,实际是试图利用市场效应激励人们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可见,专利制度的机制是依托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从这种意义上看,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也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经过四十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取得脱贫攻坚的决定性胜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经取得历史性成就。如何让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样的问题早已摆在我们面前。在过去的岁月里,中国发展的高速度在很大程度上以是大量消耗资源为代价的。2020年美国的GDP约20.9万亿美元,中国的GDP约14.7万亿美元。排名第二的位置固然显示出今日中国的强盛。但若是考虑中国为获得如此产出所消耗的能源,情况就不那么美妙了。2021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以视频方式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时指出,中国承诺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的时间,远远短于发达国家所用时间。很显然,世界的资源是有限的。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必须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中国GDP单位产出的能耗远高于发达国家的事实表明,我们在利用资源的能力上技不如人。这其中除了管理水平等软环境的问题,更重要地在于我们缺乏相关领域的核心技术。因此,创新驱动发展模式的确立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为靠大量消耗资源维持发展不可持续。这也是国家在最近十余年来不断提出“创新型国家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等大政方针的根本原因。


我们过去曾经施行过各种技术引进的策略,包括“以市场换技术”等技术引进的措施。这些措施在过去的确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引进了大量的先进技术。但今天的中国已经从整体落后逐渐变成紧随其后,甚至在一些领域开始在全球领跑,再想以过去的方式引进我们所期望的技术就不那么容易了。近年来出现的“卡脖子”现象就是证明。单靠技术引进永远不可能实现领跑。因此,自主创新当是中国未来唯一可能的道路。可见,无论是从保护地球环境的角度,还是当下的国际形势,我们都必须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从这一角度看,专利制度作为鼓励创新的基础性法律,在这一时期将继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激励创新将成为专利制度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贯穿始终的核心理念。


2008年以来的两次专利法修改较之前两次修法在直接原因和修法内容方面都体现出很大的变化。2008年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工作是自建立专利制度以来,前期研究最为细致、考虑问题最为全面、顾及创新者利益最多的一次修法。此次修法在目的条款中直接提出“鼓励创新”“提高创新能力”。在具体措施上,将混合新颖性标准提升为全球新颖性标准,适当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结合生物技术的发展对遗传资源的利用提出了合法性和披露来源的要求等;同时提高了法定赔偿的数额。总体上,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基本摆脱了过去主要应付国际条约最低要求的情形,变成了“以我为主,以满足国内产业发展需求为主”的立法模式。


2020年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单看修法的过程就能反映出国内产业界、科研界、学术界对修法的关心。此次修法中,《专利法(送审稿)》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务院之间往返数次。这在过去的修法历史中是罕有的。但这恰恰说明过去的只有政府单方面“热”的立法局面已经改变。社会各界在此次修法征求意见的各个阶段都积极踊跃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大量的意见和建议。以致出现《专利法(送审稿)》在报送国务院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又主动撤回的情况。不仅如此,《专利法(草案)》在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读审议之后,各界针对该草案又提出了大量意见和建议,导致草案二读拖延了近两年。中国专利制度变动能够引起国人如此关注,这在过去是没有的。这种现象的出现说明发明创造已经开始成为中国社会中的引人关注的行为,专利权作为财产权已经开始在社会财富中占有一定地位。此次修法延续了第三次《专利法》修改鼓励创新的基本思路。最为突出的就是增加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以及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此外,在侵权救济方面从损害赔偿和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作了有利于权利人的调整。不仅如此,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还将专利实施问题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加以考虑,增加了鼓励专利实施方面的多项规定。很显然,这些修改正应和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因为创新并非最后的目的,创新是为了应用。只有发明创造得以实施才能起到驱动发展的作用。


结语


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我国尚未进入计划经济的过渡时期,市场的因素仍然有效,所以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中央人民政府出于稳定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颁布了保护专利权的规定。当国家经济全面进入计划经济的时代,专利权乃至整个知识产权都不再有意义了,即国家的物资调配不再依赖市场,因此财产或财产权的概念在国家经济活动中被淡化。专利制度在这样的宏观环境中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然而,当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国际贸易或者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市场规则对我国产生了影响。加之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因为经济实力不足和引进技术的迫切性,为了能够以我们能够承受的价格引进技术建立了在技术市场中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专利制度。而这一制度又恰恰符合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大方向。因此,诸多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制度首先反映在我国的《专利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规中。《专利法》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过程中的先行者。


当国家的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发展模式转移,专利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则从原先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先行先试”的“先锋”直接变成了正面战场上的“主将”。应当看到,在不改变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格局之下,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自然可以起到激励创新的作用。相反,如果抛弃了市场经济,专利权乃至其他知识产权都将失去作用。因此,只有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才能利用专利制度实现鼓励创新的目标。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离不开市场经济。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应当就是这个意思。当然,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种造成市场失灵的市场垄断或者贫富“两极分化”的市场效应是必须杜绝的。但这不是专利制度的任务,市场经济中相关制度各有其定位。但应当引起关注的是,专利制度乃至整个知识产权制度,都只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才能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