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姬菇菌株”微生物发明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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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
【基本案情】
上海丰某生物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030601.2、名称为“纯白色真姬菇菌株”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通过微生物保藏编号限定其保护范围。上海丰某生物科技公司认为,天津绿某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天津鸿某农业技术开发公司在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菌类产品侵害其专利权,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判决天津绿某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天津鸿某农业技术开发公司停止侵害并各自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天津绿某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天津鸿某农业技术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中的鉴定方法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SCAR分子标记可以通过获得某个菌株的“株特异性”标记来实现菌株的鉴定。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涉案菌株特有的SCAR分子标记975bp片段,以该分子标记作为检测指标,并结合形态学以及ITS序列分析进行鉴定的方法合理且可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首例涉及微生物保藏的专利侵权案件,裁判厘清了用微生物保藏编号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认定及侵权判定规则,为加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保护作出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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