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领域专利权属系列案
字号: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等二十七案
【基本案情】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统称吉某公司)系我国最大的民营汽车制造企业之一,威某科技(上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统称威某公司)成立较晚。
2016年前后,浙江吉某控股集团公司下属成都高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近四十名技术人员先后跳槽至威某公司,威某公司申请了二十余件专利,吉某公司为此提起了一系列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诉讼。
一审法院将其中18件专利判归吉某公司所有,在9件案件中驳回了吉某公司的专利权属主张。吉某公司、威某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车企自身、上下游产品及技术提供方的大量技术人员分工协作,方能完成。发明人基于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相关技术信息并将其用之于诉争专利申请的,亦应视为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具有相关性,发明人自原单位离职1年内作出的上述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故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吉某公司专利权属主张的9件案件,均作出改判,确认吉某公司对相关诉争专利享有专利权。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进一步明确了发明人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工作任务“相关性”的认定标准,保护了原单位对技术研发的长期投入及技术积累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兼顾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与保障人才合法流动,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
上一篇:
-
下一篇:
- “医用缝合器械”专利权属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 “电动车”专利权属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 “指纹识别芯片技术”专利权属案二审判决书
- “高温微波膨化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二审判决书
- 涉“气化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二审判决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