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识别芯片技术”专利权属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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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8号等六案
【基本案情】
敦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深圳信某科技公司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六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15685.1、名称为“多芯片封装结构以及电子设备”等六项涉指纹识别芯片技术的专利、专利申请。
莫某华原系敦某科技(深圳)公司员工,后离职创设深圳信某科技公司。莫某华以大学同学刘某春为发明人提交多项指纹识别芯片技术专利申请,并安排刘某春将该系列技术成果转让给与莫某华存在利益关系的深圳市亚某电子科技公司,再“倒手”转让给深圳信某科技公司。
敦某科技(深圳)公司主张,深圳信某科技公司名下的涉案六项专利、专利申请系莫某华在任职期间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归其所有,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六项专利、专利申请均归敦某科技(深圳)公司所有。深圳信某科技公司、莫某华等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六项专利、专利申请与莫某华的本职工作关联性较强,其虚报发明人、迂回转让权利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涉案专利及专利申请的职务发明创造属性,有关权利应当归敦某科技(深圳)公司所有。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裁判通过梳理技术成果流转路径,查清各流转环节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结合发明创造具体情况,依法维护了企业创新利益。该系列案庭审被评为第四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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