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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风炉灶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2-11-30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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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 :(2021)浙02民初842号


裁判要旨


专利法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需同时满足两个成立要件:一是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主观状态系善意;二是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在行使合法来源抗辩时,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应就其合法获取侵权产品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侵权产品的销售已达一定数量,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均有合法来源,故法院对其该项辩称难以全部采纳。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审查“通知”和“反通知”时,应秉承审慎客观的态度,妥善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仅进行纯粹的形式审查,充当信使角色;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能以高度盖然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充当裁判者角色。


案情介绍


原告:芜湖贝石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贝石公司)


被告:乐清市天会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天会公司)、双峰县嘉鑫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嘉鑫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


贝石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防风炉灶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0年6月9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2030034878.3,该专利至今有效。2020年2月1日,贝石公司向对天会公司在其名称为“宜工旗舰店”的京东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公证保全。据法院向京东公司调取的销售数据显示,天会公司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金额合计为86859.46元 ;部分被诉侵权产品系天会公司从嘉鑫公司处采购。


贝石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7日向京东平台发送《侵权对比分析—京东宜工店铺防风罩侵权报告》,于12月5日发送《关于宜工申诉进一步投诉说明》及《侵权对比分析—京东宜工店铺防风罩侵权报告》,于12月17日发送《关于宜工申诉进一步投诉说明》及《侵权对比分析:京东宜工店铺防风罩侵权报告》《侵权方与我方详细分析对比图》,被投诉方为天会公司。京东公司分别以“您的投诉材料不足以证明侵权情形的存在,建议您补充相关司法判定或专利管理机关行政裁定,重新提交投诉”“您的投诉材料不足以证明侵权情形的存在,建议您补充书面对比说明(以权利人的外观专利和被投诉商品进行各视图下的书面对比说明),重新提交投诉”“您的投诉材料不足以证明侵权情形的存在,建议您补充相关司法判定或专利管理机关行政裁定,重新提交投诉”等处理意见,确认投诉资料审核不通过。


贝石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天会公司和嘉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其制造模具和专用工具;判令被告京东公司立即删除天会公司在“京东”平台上的侵权链接 ;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原告公证保全的证据,结合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经营范围,可以认定被告天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嘉鑫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关于被告天会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依法享有先用权的抗辩,法院认为,天会公司提交的涉案模具照片拍摄时间、地点均无法确认,模具上刻制的数字难以佐证实际开模时间,案外人朱某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亦缺乏相关证据佐证,难以实现其抗辩主张。对于被告天会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已达一定数量,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均有合法来源。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判令被告嘉鑫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及三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焦点涉及分开销售的产品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整体判断,在此基础上全面回应了数名被告提出的先用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专利侵权诉讼中较为典型的抗辩事由,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备积极的参考意义。


同时,本案在依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并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的基础上,对于电商平台应用“通知—删除”及“反通知—恢复”规则,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善良管理义务并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进行评价,为净化电商平台经营环境、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生态提供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