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特许经营协议 法院判决加盟商严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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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经营已经成为时下一种流行的经营模式。加盟商只需要支付一定的加盟费就可以享受授权方享有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权利,这对于初期创业的人而言是一个很好的机遇。作为授权方而言,除了赋予加盟商使用自己享有的权利外,还应该对已经授权出的权利具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一旦出现加盟商有抹黑自己品牌的行为,授权商应立即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下称昌平法院)一审审结的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桔色公司)诉加盟商梁翠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就是涉加盟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梁翠翠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涉案商标,并赔偿桔色公司10万元。
违反特许经营协议遭诉讼
据悉,2011年11月30日,桔色公司与梁翠翠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根据该协议,桔色公司许可梁翠翠在协议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该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桔色”“桔色成人”等,特许经营的期限为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
本以为成为特许经营商后,双方可以共享商标,拓展经营,但是让桔色公司没有想到的是,2012年10月19日,桔色公司到梁翠翠的桔色连锁加盟店进行规范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有较多商品未标明“桔色”标识,并同时也未标明“区域特供”标识的产品。当天,桔色公司工作人员认为梁翠翠在店内销售大量非桔色公司商品和不具有正规资质的保健食品,违反了《特许经营协议》以及《致桔色加盟店的告知书(武汉版)》的标准化规定,遂向其现场下达了书面退店通知。但事情并未到此完结,直至2013年1月18日,桔色公司发现梁翠翠仍未拆除门头和停止使用该公司的“桔色”“桔色成人”商标。
桔色公司认为,梁翠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其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故桔色公司以梁翠翠违反特许经营合同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桔色公司与被告梁翠翠之间的特许经营协议已解除;要求被告梁翠翠停止使用桔色公司的商标,拆除门头,归还任何带有“桔色”“桔色成人”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的资料和物品(具体包括诚信牌匾、授权书、“桔色正品”商品标贴以及带有“桔色”文字的海报、宣传卡等宣传资料);请求法院判令梁翠翠向桔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据悉,在桔色公司与梁翠翠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中载明“未经甲方(即桔色公司)书面授权,乙方(即梁翠翠)不得从其他非甲方指定供应商处采购商品,如乙方违反本条款,为严重违约,视为乙方毁约并自愿放弃本协议一切权利,甲方有权单方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停止合作。”另据了解,在该《特许经营协议》中,还对于“解决争端的方式”做了如下规定:“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称原告无商标及备案属欺诈
梁翠翠对于桔色公司所提起的诉讼指控及赔偿要求不予同意。其认为,已将“桔色”相关店面门头拆除,称该店已于2013年1月转让他人。此外,梁翠翠还指出,其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未能搜索到桔色公司的相关备案记录,以此认为桔色公司未进行特许经营信息备案。同时,其还认为桔色公司存在没有注册“桔色”相关商标却在商品上标注“桔色”相关注册商标标识的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桔色公司的诉讼。
为了驳回梁翠翠的观点,桔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授权书》予以佐证。商标注册证显示:2011年7月14日,北京领先共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领先共创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571627号“桔色X1997J”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上;2011年7月21日,领先共创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8156052号“桔色成人”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上。2012年6月30日,领先共创公司将上述两 件商标授权给桔色公司使用,供其在地面实体店和互联网领域进行商品的销售和宣传,授权日期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
严重违约要担责
法院在审理中首先肯定了桔色公司与梁翠翠于2011年11月30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有效性,认定双方在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的同时,亦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桔色公司提交的录像可以证明,梁翠翠的店面中存在大量未显示有“桔色”相关标识和“区域特供”标识的商品,且梁翠翠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商品系桔色公司所供货,也未能举证证明该部分商品具有其他正当来源。法院足可以确认梁翠翠的加盟店内存在大量非从桔色公司指定供应商处进货的商品,依据《特许经营加盟协议》,梁翠翠的该项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梁翠翠立即停止使用桔色公司享有使用权的“桔色”相关商标,并于10日内归还桔色公司所有带有“桔色”“桔色成人”等相关商标标识的资料和物品,包括诚信牌匾、授权书、“桔色正品”商品标贴以及带有“桔色”文字的海报、宣传卡等宣传资料;并支付桔色公司违约金1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违反特许经营协议遭诉讼
据悉,2011年11月30日,桔色公司与梁翠翠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根据该协议,桔色公司许可梁翠翠在协议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该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桔色”“桔色成人”等,特许经营的期限为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
本以为成为特许经营商后,双方可以共享商标,拓展经营,但是让桔色公司没有想到的是,2012年10月19日,桔色公司到梁翠翠的桔色连锁加盟店进行规范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有较多商品未标明“桔色”标识,并同时也未标明“区域特供”标识的产品。当天,桔色公司工作人员认为梁翠翠在店内销售大量非桔色公司商品和不具有正规资质的保健食品,违反了《特许经营协议》以及《致桔色加盟店的告知书(武汉版)》的标准化规定,遂向其现场下达了书面退店通知。但事情并未到此完结,直至2013年1月18日,桔色公司发现梁翠翠仍未拆除门头和停止使用该公司的“桔色”“桔色成人”商标。
桔色公司认为,梁翠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其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故桔色公司以梁翠翠违反特许经营合同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桔色公司与被告梁翠翠之间的特许经营协议已解除;要求被告梁翠翠停止使用桔色公司的商标,拆除门头,归还任何带有“桔色”“桔色成人”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的资料和物品(具体包括诚信牌匾、授权书、“桔色正品”商品标贴以及带有“桔色”文字的海报、宣传卡等宣传资料);请求法院判令梁翠翠向桔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据悉,在桔色公司与梁翠翠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中载明“未经甲方(即桔色公司)书面授权,乙方(即梁翠翠)不得从其他非甲方指定供应商处采购商品,如乙方违反本条款,为严重违约,视为乙方毁约并自愿放弃本协议一切权利,甲方有权单方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停止合作。”另据了解,在该《特许经营协议》中,还对于“解决争端的方式”做了如下规定:“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称原告无商标及备案属欺诈
梁翠翠对于桔色公司所提起的诉讼指控及赔偿要求不予同意。其认为,已将“桔色”相关店面门头拆除,称该店已于2013年1月转让他人。此外,梁翠翠还指出,其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未能搜索到桔色公司的相关备案记录,以此认为桔色公司未进行特许经营信息备案。同时,其还认为桔色公司存在没有注册“桔色”相关商标却在商品上标注“桔色”相关注册商标标识的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桔色公司的诉讼。
为了驳回梁翠翠的观点,桔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授权书》予以佐证。商标注册证显示:2011年7月14日,北京领先共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领先共创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571627号“桔色X1997J”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上;2011年7月21日,领先共创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8156052号“桔色成人”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上。2012年6月30日,领先共创公司将上述两 件商标授权给桔色公司使用,供其在地面实体店和互联网领域进行商品的销售和宣传,授权日期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
严重违约要担责
法院在审理中首先肯定了桔色公司与梁翠翠于2011年11月30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有效性,认定双方在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的同时,亦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桔色公司提交的录像可以证明,梁翠翠的店面中存在大量未显示有“桔色”相关标识和“区域特供”标识的商品,且梁翠翠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商品系桔色公司所供货,也未能举证证明该部分商品具有其他正当来源。法院足可以确认梁翠翠的加盟店内存在大量非从桔色公司指定供应商处进货的商品,依据《特许经营加盟协议》,梁翠翠的该项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梁翠翠立即停止使用桔色公司享有使用权的“桔色”相关商标,并于10日内归还桔色公司所有带有“桔色”“桔色成人”等相关商标标识的资料和物品,包括诚信牌匾、授权书、“桔色正品”商品标贴以及带有“桔色”文字的海报、宣传卡等宣传资料;并支付桔色公司违约金1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知识产权报记者 张 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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