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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恶意投诉+商业诋毁被判赔300万元案

日期:2024-05-17 来源:知产财经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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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世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79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452号


【案情简介】


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是一家专业呼吸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其“MASkin”品牌防护口罩广受消费者认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与上海源某信息科技公司开展“MASkin”品牌防护口罩经营合作,由上海源某信息科技公司作为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的销售代理在亚马逊平台销售“MASkin”品牌口罩,并进行相关的促销安排、宣传网页设计等工作。


合作期间,上海源某信息科技公司利用从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处获知的信息以及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未及时注册商标的情况,恶意抢注第10519462号“MASkin”商标,恶意注册“MASkin”“BENEHAL”微信公众号名称,并授权其关联公司上海行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代理“MASkin”品牌口罩仿品在亚马逊、京东、尚品网站进行销售。


双方合作破裂后,自2015年8月起,上海源某信息科技公司依据其抢注的“MASkin”商标对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发起了3起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诉讼、超过3次行政(行业协会)投诉、23次向阿里巴巴、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投诉。


上海源某信息科技公司、上海行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在其实际控制人徐某的控制下,围绕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运营中使用的主要商标、企业名称简称、字号持续不断的恶意抢注大量商标,并以其抢注的商标为筹码和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进行谈判试图攫取不正当利益,还借助互联网发布片面的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商誉。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行政(行业)投诉、电商平台投诉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MASkin和BENEHAL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不实文章构成对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的商业诋毁;注册和使用与“maskin”“BENEHAL”“必利好”商标以及“世康”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源某信息科技公司、上海行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徐某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300万元损害赔偿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上海源某信息科技公司、上海行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徐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罕见的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恶意行政(行业协会)投诉、恶意电商平台投诉、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商业诋毁、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判决有效地规制了被诉侵权人借商业合作之名对真正权利人进行全方位围追堵截的行为,坚决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对以表面合法的形式进行大量恶意维权的行为说“不”,切实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合理正当维权、良性开展竞争。


同时,本案判决不仅立足当下的惩恶扬善、定分止争,更是对商标权人请求停止实施商标抢注等行为予以有力支持,判令侵权人变更微信公众号,停止恶意诉讼、恶意投诉、恶意抢注,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有效地预防和规制,有利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