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行使应受合同限制
——原告F公司诉被告H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
H公司以《战舰少女手机游戏软件:简称:战舰少女V1.0》的名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15年2月
H公司(甲方)与第三人(乙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方确认乙方拥有《战舰少女》手机游戏的客户端源代码所有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乙方对此客户端代码的所有权。客户端代码为不属于甲方职务作品,其所有权不归甲方;甲乙双方确认将维护此游戏的代码安全,尽量维持此游戏的生命周期与口碑,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之后,第三人与F公司签署《<战舰少女>代码赠与协议》,第三人自愿将代码权赠与给F公司。F公司确认其知道H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存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的约定,故采取受赠的方式获得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没有证据证明《合作合同》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的归属应当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确定。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三人虽然享有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但该权利受到“不得出售或毁损”的限制,故未经H公司许可,将客户端程序赠与F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H公司未予追认,且F公司主观上知道第三人的著作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F公司无法受赠取得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亦无权要求撤销H公司就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的著作权登记。因此,判决驳回F公司的诉讼请求。F公司向二审提出上诉,后予以撤回,二审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合同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存在明确限制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处分权利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明知知识产权存在合同限制仍然受让权利的,并不发生权利变动的后果。本案的裁判对于明晰知识产权行使规则具有较强的指引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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