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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纵向垄断协议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

日期:2020-07-13 来源:知产力微信 作者:刘延喜,吴贝纯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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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1.笔者之前的两篇文章分析了纵向垄断协议的经典案例和合规建议(“律谈|天价反垄断罚单,苹果和丰田究竟栽在了哪里?”和“从丰田案、苹果案与海南裕泰案,看经销协议的反垄断风险”)。本文侧重于中国纵向垄断协议案例检索研究,具体包括行政处罚案例和司法审判案例。


2.案例数据来源


(1)关于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例,目前尚无官方汇总,相关信息散落分布在国家与各省行政执法机构的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中(以新闻动态的方式,或者处罚决定书全文的形式)。


(2)关于纵向垄断司法案例,源自alpha案例数据库和无讼法律数据库。


3.案例检索方式


(1)行政处罚案例


①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新闻动态中,以“价格垄断”为关键词,并对检索结果逐一阅读并筛选;


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官网的“通知公告”栏中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名称中包含“垄断协议”的处罚书逐一阅读并筛选。


(2)司法审判案例


纵向垄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案件来源于Alpha法律数据库与无讼法律数据库,对“本院认为”部分含“纵向垄断”的民事判决书逐一阅读并筛选。


4.案例统计结果(截至2020年6月30日):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共20起,纵向垄断-行政诉讼案共1起,纵向垄断-民事诉讼案共8起。(各个案件的具体来源见文末附注)


5. 虽然笔者已尽最大努力,但鉴于前述相关案例的公开存在不全面的可能性,以及笔者的能力所限,因此案例统计很可能是不完整的,但希望能作为一个参考,能够让大家管窥中国纵向垄断协议案例的全貌。


引言


从2013年茅台的2.47亿元罚单,2014年一汽-大众的2.49亿元罚单,2015年奔驰的3.5亿元罚单,再到2018年中石油下级公司的8405万罚单…,一个又一个的“天价罚单”使纵向垄断行为备受关注。


国家重视规制纵向垄断行为,是因为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固定/限定转售价格协议有回避价格竞争的意图,并可能在实践中产生难以克服、难以抵销的限制竞争效果——导致有效率的经销商被排挤,使价格长期维持在竞争价格水平之上,最终导致消费者福利受损。


为了深入剖析纵向垄断行为的执法与司法情况,笔者将对2008年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纵向垄断领域的公开案例进行研究,对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行政诉讼案与民事诉讼案进行多维度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中国纵向垄断案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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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检索研究,整理获得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纵向垄断案例总共29件。

以下将对这些案例,从各个维度作简要分析。


(一)从行业分布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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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业、汽车行业与电器行业是纵向垄断的高发行业。


(二)从案件类型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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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以行政执法的方式规制纵向垄断行为;

2.汽车行业、乳业是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的高发行业;

3.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海南裕泰案”1起案件;

4.纵向垄断-民事诉讼常发生在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如乳业、电器、保险与银行业。


(三)对比纵向垄断领域的行政案件与司法案件


1.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的罚款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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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20起行政处罚中,罚款1亿以上的案件有11起,占比55%。罚款2亿以上的有6起:“五粮液案”、“茅台案”、“美赞臣案”、“一汽-大众案”、“奔驰案”与“上汽通用案”。


2.纵向垄断-民事诉讼案的原告胜诉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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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起纵向垄断民诉案中,原告胜诉率为12.5%,即只有“强生案”中的原告锐邦公司胜诉——法院认为强生公司达成并实施了《经销合同》中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条款,故判定强生公司赔偿锐邦公司53万元。


二、详解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


(一)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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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中可以看到,2013年的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最多,而2017至今行政处罚案呈现下降趋势。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改革以来,仅有2起纵向垄断案件(丰田案与长安福特案)以国家或省级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其中的丰田案,由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立案调查。即,“三合一”改革至今,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例仅有1起。


但笔者认为,近几年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件的减少并不意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不重视纵向垄断的执法工作。这是因为,一方面,垄断行为的调查时间长(需要1年以上),可能仍有大部分案件正在调查中而未公开报道;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机制日渐成熟,规制纵向垄断行为将逐步向常态化、精细化迈进,故经营者仍需重视经销协议的合规问题。


(二)从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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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起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中,1起以第(一)项为处罚依据,占比5%;15起以第(二)项为依据,占比75%;4起以第(一)、(二)项为依据,占比20%。


为方便理解《反垄断法》第14条的第(一)项与第(二)项在实践中的具体形式,笔者摘录了多起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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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行政处罚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关注行为的效果而非形式,具体包括以下3方面的内容:


(1)看似只是推荐意见的“建议价”也被认定为“固定/限定转售价格”


从“丰田案”的行政处罚书,可以看到关于“建议价”的行为也被认定为纵向垄断行为。根据《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如果“建议价”、“指导价”仅仅是推荐意见,销售商没有义务必须按照供货商的推荐价格进行销售,从而不会排除销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但是,如果由于协议一方的压力或激励,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被多数或全部经销商所执行,在实质效果上等同于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时,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该等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1]如丰田公司既通过考核来激励执行建议价,也通过惩罚(削减下月相关车型配车)来监督经销商的价格执行情况,所以其实施建议价的行为最终也被视为“固定/限制价格”。


(2)间接的控制价格行为受到关注


从“美敦力案”的行政处罚书内容,可以看到固定平台商毛利率的行为属于间接固定转售价格,属于“固定转售价格”。故建议企业也应严格避免间接控制价格的行为,如:A.固定下游经销商的分销利润、最大折扣力度、送券满减等优惠力度等;B.约定用于计算转售价格的公式;C.将转售价格与其竞争对手价格相关联;D.将转售价格控制与区域限制、最惠国条款等其他手段结合。[2]


(3)商业政策等单方行为也是纵向垄断协议的形式


在纵向垄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发现不少单方行为也被认定为纵向垄断协议的形式。部分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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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竞争效果,商务政策等形式上的单方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纵向垄断协议。故企业也需避免做出固定/限定价格的单方行为。


(三)从处罚结果的角度


1.只有1起案件对“尚未实施所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进行处罚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20起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中,只有“海南裕泰案”这1起案件因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而被罚款20万元。


2.尚未出现“没收违法所得”的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例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但是在收集到的19起达成并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均未没收违法所得,只是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但实际上,没收违法所得的震慑效果往往会比罚款更为明显。在横向垄断行政处罚案中则有“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2016年12月公布的安徽信雅达等三家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公告中,三家公司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合计达2934.8万元,而按照上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只有41万元。[3]


为了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RPM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恢复优胜劣汰的竞争秩序与提高消费者福利,行政执法机构在未来可能会通过“没收(实施纵向垄断行为的企业)的违法所得”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法》的震慑力。


3.达成并实施的19起行政处罚案中“行政罚款/销售额”的平均值为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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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奔驰案(7%)的处罚比例最高。从其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推测各中原因——奔驰公司不仅达成并实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而且多次组织召开了经销商会议,促使经销商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由于“奔驰公司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动作用,江苏省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计3.5亿元。”[4]


在乳业,2013年8月7日,国家发改委通过新闻发布的形式[5],透露了6家乳粉企业因与其各自的经销商实施纵向垄断行为而被处罚的消息。新闻中披露了不同企业的处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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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除了违法情节外,企业的配合调查情况、整改情况与处罚比例密切相关,故当企业面临反垄断调查时,应主动配合调查,提供重要证据并主动整改,努力降低处罚比例,以更好维护企业的利益。


总体而言,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处罚比例的论证仍比较粗糙。期待未来反垄断执法机构能更深入分析处罚比例的衡量因素,提高执法的透明度。


(四)从附带横向垄断行为的角度


在20起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的执法过程中,其中有4起反垄断执法机构既处罚供应商的纵向垄断行为,又同时处罚了经销商的横向垄断行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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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莱斯勒、奥迪、东风日产的经销商被处罚的共同原因是:除了参与供应商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外,还通过与其他经销商签订《经销商同盟价格表》、会议纪要等形式,达成并实施了整车销售或配件或做漆等方面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不过,3家奔驰经销商被罚的理由更值得关注。由于奔驰经销商的行政处罚书未公开,笔者从官方新闻中寻找线索[6]——“奔驰汽车的苏州经销商自2010年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2014年1月起,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可见,由供应商组织会议,促成经销商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经销商会因共谋横向垄断协议而引来了罚款之祸(但经销商不会因为参与达成纵向垄断协议而受到处罚)。


(五)从提起行政诉讼案的角度


前面提及,20起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中,只有海南裕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1月,最高院在审理“海南裕泰案”时,认可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禁止推定+例外豁免”分析路径,即执法机构不需要对固定/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证明即可推定达成固定/限制转售价格协议的行为为纵向垄断行为。可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查处纵向垄断协议时举证责任低,执法难度小。


在举证责任低的背景下,执法机构对纵向垄断行为的处罚频率可能会进一步提高,而误判的可能性也会提高。如果企业认为所受的行政处罚: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⑥明显不当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详解纵向垄断-民事诉讼案


(一)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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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涉及20家供应商,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成万上亿,而不少经销商也深受苛刻的经销协议之苦,但是相关的民事诉讼却只有8起,令人诧异。笔者认为,纵向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如此少的原因包括:


1.原告举证责任高:在“强生案”、“格力案”中,法院多次强调:“由于纵向协议对市场影响的效果一般不如横向协议直接和明显,所以不宜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垄断纠纷审理规定》第七条对横向协议的规定(由被告对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故由原告承担固定/限制转售价格条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举证责任。


2.垄断纠纷案件之复杂:判断垄断行为过程中常需进行经济分析(市场份额调查、数学模型建构等),故需要请精通竞争法的律师代理。相比实力雄厚的供应商,消费者与经销商处于劣势地位,无法请最优秀的反垄断律师代理。即,原告难以承受举证责任之重,而且也难以承受诉讼费之重,故在利益权衡之下,他们偏向于选择隐忍。


(二)从原告的身份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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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起纵向垄断-民事诉讼案中,有2起由自然人消费者提起,6起由法人提起——其中有4起由被告的原经销商提起,另外2起由于一审撤案而未能探知原告与被告的具体关系。


4起由原经销商提起的案件的共性是:被告与经销商们达成并实施了限制转售价格协议,而这4个经销商均违反了该协议而受到原告的惩罚(罚款、取消经销权、完全停止供货等)。


2起由自然人提起的诉讼中,有1起(王海军诉工商银行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撤诉了而未能探知具体情节;另外1起(田军伟诉雅培与家乐福双井店垄断纠纷案)是消费者提起的后继诉讼——2013年雅培公司因达成并实施纵向垄断协议被国家发改委处以罚款7734万元,消费者田军伟随后以家乐福双井店也与雅培公司签订了纵向垄断协议,致使自己以较高价购得雅培奶粉为由,向法院提起后继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书中,并未提及具体哪些经销商与雅培公司达成并实施了纵向垄断协议,这导致消费者田某未能举证证明家乐福双井店与雅培公司之间存在固定/限制转售价格条款,故最终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三)从裁判结果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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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及,在8起纵向垄断民诉案中,原告胜诉率为12.5%,即仅有1起案件的原告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另外,有4起民诉案的原告撤诉,3起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笔者对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原因研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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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而言,要证明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存在纵向垄断协议的难度大——①若供应商已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消费者提起了后继诉讼,但由于行政处罚书对涉案经销商的披露不充分,消费者难以证明供应商与消费者所选择的销售网点之间存在纵向垄断协议;②若供应商未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消费者则更难证明存在纵向垄断协议。


对于经销商而言,由于其本来就参与了供应商组织的纵向垄断行为,不难证明存在固定/限制转售价格条款,但是由于在纵向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未倒置,财力弱的经销商们很难证明这些条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另外,在2013年的公报案例“强生案”中,法院确定了“首要条件: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重要条件:被告市场地位是否强大→被告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动机→利弊权衡: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竞争效果”的分析框架,2018年的“格力案”也遵循了此种思路。这一严苛裁判思路的推行进一步加大了原告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难度,原告的损失难以得到合理的弥补。


四、结语


笔者之前的两篇文章分析了纵向垄断协议的经典案例和合规建议,本文则从宏观的角度汇总和分析了中国纵向垄断协议的行政处罚案例与司法案例。总体而言,《反垄断法》实施至今,虽然纵向垄断案例只有29起,但由于其行政罚款巨大(为上一年度的销售额的1%-10%),对企业是否能持续经营的影响非常大,亟需引起企业的关注。


笔者认为,在未来,随着反垄断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案件数目也将会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对于纵向垄断-民事诉讼案件,随着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施和反垄断法的修订,原告的举证责任可能能得到有效降低,从而鼓励更多消费者提起后继诉讼,鼓励更多经销商通过揭露供应商的纵向垄断行为,弥补损失并维护经济自由权。


对于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件,2017年最高院在海南裕泰案中明确了执法机关不需证明固定/限制转售价格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使得行政执法机关的低举证责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2018年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改革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将愈显协调有序。2019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一批量授权的举措意义深远——省级反垄断调查不再是个案授权,有利于各省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步入常态化。2019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开始实施,此规定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故笔者预测,随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机制日渐成熟,纵向垄断领域的执法工作将逐步向常态化、精细化迈进,迎来执法办案的全面加速时期。


基于以上的反垄断法在相关立法和执法司法的新的变化,笔者认为,涉及纵向垄断的案件会很快进入一个数量井喷期,由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行政处罚数额巨大,会成为企业难以承受之重。因此企业亟需建立和加强内部纵向垄断协议机制,以避免天价的反垄断罚单。


注释:


一、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件


克莱斯勒案:http://fgw.sh.gov.cn/jgjgdt/20140910/0025-12463.html


一汽-大众案(奥迪案):http://news.10jqka.com.cn/20140911/c567355051.shtml


奔驰案:https://cclp.sjtu.edu.cn/Show.aspx?info_lb=682&info_id=3592&flag=679


东风日产案:http://drc.gd.gov.cn/gkmlpt/content/1/1059/post_1059066.html#870


上汽通用案:http://fgw.sh.gov.cn/jghzcfjd/20161223/0025-34699.html


长安福特案:http://www.samr.gov.cn/xw/zj/201906/t20190605_302109.html


丰田案: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1912/t20191227_309552.html


合生元案、美赞臣案、多美滋案、雅培案、富仕兰案、恒天然案:https://www.ndrc.gov.cn/xwdt/xwfb/201308/t20130807_956179.html


茅台案:http://www.gov.cn/jrzg/2013-02/22/content_2338339.htm


五粮液案:https://sichuan.scol.com.cn/ttxw/201302/4761888.html


美敦力案:http://www.gov.cn/xinwen/2016-12/09/content_5145747.htm


中石油案:http://www.ciplawyer.cn/fldcpws/140133.jhtml?prid=370


海尔案:http://fgw.sh.gov.cn/jghzcfjd/20160812/0025-34716.html


韩泰轮胎案:http://fgw.sh.gov.cn/jghzcfjd/20160415/0025-34725.html


二、纵向垄断-诉讼案件


海南裕泰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行终1180号


中国人寿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274号


工行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80号


君乐宝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260号


雅培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14号


格力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771号


松下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0号


强生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


壳牌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1民初451号之一


三、正文索引


①《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发改委2016年3月23日发布


② 黄伟等:《美敦力纵向垄断案的要点解读以及合规启示》,载“天元律师”公众号


③ 竞争执法公告2016年第9号 安徽信雅达等三家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


④《奔驰在江苏价格垄断被罚3.5亿,部分经销商也被罚》,载《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n/2015/0423/c391526-26892513.html


https://www.ndrc.gov.cn/xwdt/xwfb/201308/t20130807_956179.html


⑥同注释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