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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点校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日期:2016-08-0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袁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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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古文点校是否构成作品?这是长期以来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古籍分段、加标点和校勘工作中,点校者实际上是在用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的方式对于其所理解的古籍作品的原意进行表达。有观点认为,不同的古籍点校人员对于相同的古籍文字内容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和取舍、选择,形成不同的表达。因此,应当认可古文点校的作品地位。

  笔者认为,如果仅仅是给古文加上标点,不包括点评、注释等,则并不会形成新的作品。理由在于,对古文进行标点的本质在于最大限度地还原古文原意,因此必然受到上下文、时代背景、历史事实、古文语法等诸多限制,标点者在事实上无法做到任意取舍,现试举两例分析如下。

  有人将《清明》这首诗重新进行了标点,表现出不同的意境:“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这个例子是赞成古文标点作品化的论者经常提及的一个典型例证。表面看来,这个例证似乎能够说明观点,然而细加推敲,却不禁让人疑窦顿生。首先,古文标点在于最大程度地复原古文内容,因此必须受到文法格式的限制。《清明》是一首七言绝句,根据诗歌的基本常识,对其进行标点事实上只有七言每句的唯一形式。其次,在实践中,多数的古文标点都是字数动辄数十万的古文典籍,受到上下文和基本文意的限制,对此类古文的标点可能在个别局部片段上会有不同,但从整体上,还是符合古文原意的。

  有人对古文《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进行了新的标点,将“太祖少机警,有权数……举孝廉为郎,除洛阳北部尉,迁顿丘令,徵拜议郎。”标点成“太祖少机警,有权数……举孝廉为郎,除洛阳北部尉,迁顿丘。令徵拜议郎。”显然,这种标点不符合历史事实和上下文,因为《三国志》中并没有一个叫“令徵”的人。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由于汉语的特殊性,不同的标点有时的确不违背文理和语法,但是在众多的标点之中,符合原意的必然只有一种或者有限几种。因为既要符合原意又要符合历史、上下文、语法的表达,在结果上必然同原文相同。

  由于语言文字组合的多种可能,对古文的不同标点有时候的确能产生多种不同的表达结果,有时甚至在含义上是相反的。一旦标点者脱离了复原古文原意的限制而加入了自己的思想,那么此时的标点的确有可能形成新的作品,但是此时的作品已经偏离了古文标点的本义,变成了利用古文材料阐述现代思想的新的创作形式。换言之,古文标点中的“自我取舍”与“复原原义”是对立的:标点者的取舍选择度越高,标点出来的古文可信度就越低。一个悖论就此形成:严格追寻古文原意的标点不能形成作品,而借助古文按照自己的思想任意发挥反而有可能形成新的作品。

  因此,对古文的标点虽然存在多种可能,但是大多数的标点因为不符古文标点规则而并不属于真正的古文标点。受古文文体、语法规则、历史事实、古文思想、上下文对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古文的标点在总体上是趋同的而非多样的,而满足唯一性表达的智力成果是不能构成作品的。但是,不构成作品并不代表古文标点成果就可以被任意剽窃,这种成果仍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